本網蘇州訊:李某在向公司應聘時遞交了一份虛假的簡歷,在這份簡歷中他虛構了自己的工作經歷因此被公司聘為副總經理,但沒多久就被公司發現,公司隨即將他辭退。李某對此不服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后又對仲裁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公司賠償其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合計77874元。12月28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公司支付李某工資及相應的加班費8897.29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某在訴狀中稱,2007年4月,蘇州一家自動化科技公司通過人力資源開發管理中心招聘高級主管,他經考核被公司正式錄用為該單位的副總經理,月薪為8000元,勞動期限為自2007年5月7日起一年,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他上班后加班加點,然而公司卻在2007年5月28日以他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他辭退,并拒付勞動報酬。為此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于對仲裁裁決不服,他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書,判令公司支付他工資5742元,平時加班費2153元,雙休日加班費3828元,及前訴款項25%的經濟補償金2931元和此經濟補償金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1465元;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1723元,及前述款項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5826元和1倍賠償金17585元;因惡意拖欠工資相應的1倍賠償金17585元;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金8000元等共計77874元。
面對巨額的索賠,自動化公司感到十分的窩火,公司之所以要與李某解除勞動關系主要是因為李某提供了虛假的簡歷。該公司在法庭上辯稱,李某是以欺詐的方式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李某在人才市場提供的簡歷均系偽造的,因此雙方之間是無效的勞動關系,李某以騙取工資為目的而虛構了工作經歷,公司并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的事實。公司在知道李某偽造簡歷和經歷的事實后曾多次與李某協商,只是工資金額無法與李某達成一致。
原來2007年4月20日,自動化公司通過人力資源公司招聘高級主管,其要求如下:具有工廠領導經驗、熟悉QC手法、ISO體系運作、針對成本控制、人員調度有一定經驗者。李某拿著自己制作的個人簡歷向公司應聘,在該簡歷的工作經驗內容一欄中,李某稱其具有多年大型外資企業的管理經驗、團隊領導能力。2003年4月至今在一家大型的外資企業中任副總經理。公司遂即對其進行考核并決定招聘李某為公司的副總經理。雙方商定,李某的試用期月薪為6800元,三個月后為月薪8000元并依工作表現簽訂合同。2007年5月7日,李某到公司上班。后來公司發現李某的表現不能勝任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遂對李某的工作經歷產生了懷疑,便對此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李某2003年4月曾在其所稱的公司工作過并擔任過該公司總經理助理,但李某在該公司的工作時間僅為3個月。2006年4月李某又進入一家公司工作擔任制造部經理職務,但幾個月后又從公司辭職。此外李某再也沒有在其他單位工作過。李某的實際工作經歷與其簡歷上所講的內容完全不相吻合。由于李某的欺詐行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雙方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應當是無效的。因此要求法院依法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自動化科技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無效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李某的勞動報酬,自動化公司應以試用期的月薪6800元加以計算。
自動化公司在招聘高級主管時對應聘者的領導工作經驗甚為關注,故其明確要求應聘者具有工廠領導經驗。李某提供的個人簡歷中顯示其擔任高級管理工作時間長達4年,李某實際工作時間僅3個月,且未擔任副總經理。因此李某應聘時稱其具有大型國外企業的管理經驗與事實不符,自動化公司以李某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李某就工資及加班工資外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自動化公司支付李某工資及加班費共計8897.29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