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陳女士以借條系自己一人簽名,不應由其夫婦共同還款的辯稱未獲法院支持。12月2日,邳州法院一審判決陳女士夫婦歸還費先生借款5萬元,并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2001年3月26日,陳女士夫婦以開公司為由向費先生借了5萬元,并出具借條,承諾5年內全部還清。借款到期后,陳女士夫婦未能還款,費先生遂訴至法院。但陳女士夫婦卻辯稱,費先生出具的借條上面只有陳女士的簽字,不能因為兩被告是夫婦關系,就要求其丈夫在本案中也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為,陳女士所借款形成于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丈夫未能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確系陳女士的個人債務,因此對于本案中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夫婦共同債務,故費先生要求陳女士夫婦共同歸還借款,于法有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