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月18日,銅山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一審分別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妨礙作證罪、偽證罪判處四被告人劉開言、劉德永、劉振成、劉永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
審理查明,2004年10月21日21時許,被告人劉開言酒后駕駛農用三輪車在銅山縣鏡內與邱永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邱永及轎車上的乘車人劉翔當場死亡,劉德光、劉波受傷,劉德光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被告人劉開言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后,其父被告人劉振成安排其弟劉德永頂替承擔肇事責任,并指使其叔被告人劉永與劉漢沛(另案處理)作偽證,證實肇事車輛是劉德永駕駛,被告人劉德永為包庇其哥哥劉開言而供述自己是肇事者,導致法院作出錯誤判決,于2005年2月23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劉德永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開言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傷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劉振成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劉德永明知劉開言犯罪而作假證明包庇、頂罪,致使有罪的劉開言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被告人劉永為他人作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根據四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