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殘妻生病不理 強硬辯解法前低頭
作者:漆審 高彥 發布時間:2007-12-26 瀏覽次數:976
本網南京訊:12月初,高淳法院審結了一起撫養關系糾紛案件,法槌聲中,棄病妻兩年多不顧的汪軍終于低下了頭。
出生于70年代初的汪軍是一地道的農民,幾代人守著農田過日子,家中甚是清貧,因此,三十出頭了還未找到老婆。2003年年初經人介紹,與鄰村小自己10歲但帶有殘疾的張青相識并開始戀愛,同年年底兩人結婚。因張青系二級傷殘,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婚后不到半年,汪軍就開始冷落張青,言語中嫌棄的味道也越來越重。身為殘疾人,不僅要受病痛折磨,還要受丈夫的冷落和嫌棄,張青承受的壓力和痛苦與日俱增,不久便精神失常。這樣一來,汪軍更是對她不管不問。2005年5月,心疼女兒的張青父母將其接回了娘家,并帶她到醫院診治,被確診為精神病。之后,張青的父母及兄長將張青的病情告訴了汪軍,要求汪軍將妻子接回家予以照顧,并負擔相關醫藥費,但一直遭到了汪軍的拒絕。不僅如此,汪軍還于2007年3月起訴要求與張青離婚,后被高淳縣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2007年9月,張青的哥哥作為委托代理人向高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汪軍承擔張青的撫養義務,并負擔兩年多來的醫療費和生活費8000余元。
庭審中,汪軍態度始終強硬,辯解說自己并不知道張青生病的事實,其生病不是在家里而是在娘家,因此發生的醫療費自己不承擔;同時認為,父母照顧女兒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討要生活費是不講人情。高淳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有互相撫養的法定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在娘家生活期間的生活費及生病就醫所花費的醫療費于法有據。據此,依法判決汪軍給付張青醫療費及生活費共計8000余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付清。
聽到法槌落下之聲后,態度一直很強硬的汪軍在愣了一段時間后終于低下了頭。(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