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沭陽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司明舉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周瓊犯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719日上午,被告人司明舉、周瓊預謀敲詐他人財物為被告人司明舉返還到期貸款。后由被告人周瓊約吳建洋(36歲)到其租住在沭陽縣沭城鎮“浙江商城”D11303室發生兩性關系。當被告人周瓊與吳建洋發生性關系時,被告人司明舉按照事先約定,以被告人周瓊的父親身份到場,以吳建洋與被告人周瓊發生性關系為由敲詐吳建洋人民幣3萬元,后因吳建洋的朋友報案而未能得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司明舉、周瓊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司明舉、周瓊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周瓊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是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