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一幼兒園學生在家人護送之下至幼兒園門前停下,因家人疏忽,該幼兒橫穿馬路,遇車禍身亡。幼兒親屬認為幼兒園未盡相關管理之責,要求幼兒所在學校賠償損失。1220,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校園外學生遇禍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幼兒親屬的訴訟請求。

山山(化名)系江蘇省沭陽縣某幼兒園學生。20061116日晨7時許,山山的堂姐阿秀(化名,13歲)騎自行車載山山到幼兒園上學,因學校不允許騎自行車進學校,阿秀即將山山放在學校門口附近,然后自行去學校對面路南停放自行車。其間,山山在無人看護之下,由北向南橫穿道路,被韋某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農用運輸車撞倒致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韋某、山山負事故同等責任。山山親屬認為學校未能建立健全門衛制度,致使山山在家人不在情況下,擅自離開遇禍,要求被告幼兒園賠償因山山之死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60000余元。被告辯稱,山山家人根本沒有將山山送入校園內,事故發生在校園外,與被告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責任應該由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的山山親屬與肇事方韋某分擔,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學生不在學校期間,學校無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原告主張山山之死與被告有因果關系證據不足,其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