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門口遇車禍 學校不應擔責
作者:彭金波 殷志宏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202
本網宿遷訊:一幼兒園學生在家人護送之下至幼兒園門前停下,因家人疏忽,該幼兒橫穿馬路,遇車禍身亡。幼兒親屬認為幼兒園未盡相關管理之責,要求幼兒所在學校賠償損失。
山山(化名)系江蘇省沭陽縣某幼兒園學生。2006年11月16日晨7時許,山山的堂姐阿秀(化名,13歲)騎自行車載山山到幼兒園上學,因學校不允許騎自行車進學校,阿秀即將山山放在學校門口附近,然后自行去學校對面路南停放自行車。其間,山山在無人看護之下,由北向南橫穿道路,被韋某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農用運輸車撞倒致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韋某、山山負事故同等責任。山山親屬認為學校未能建立健全門衛制度,致使山山在家人不在情況下,擅自離開遇禍,要求被告幼兒園賠償因山山之死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60000余元。被告辯稱,山山家人根本沒有將山山送入校園內,事故發生在校園外,與被告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其責任應該由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的山山親屬與肇事方韋某分擔,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學生不在學校期間,學校無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原告主張山山之死與被告有因果關系證據不足,其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