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證金制度當慎行
作者:劉金平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400
廉政保證金制度屬于舶來品,在我國的濫觴已有時日,也引起了公眾的爭議。貴州省余慶縣對縣里所有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推行“廉政保證金”,使這一制度再次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成了熱議的焦點。
廉政保證金制度能否保證領導干部廉政,有待實踐檢驗,筆者不敢妄評。作為一項制度,筆者以為廉政保證金存在幾處無法克服的硬傷。
其一,廉政保證金的補貼發放于法無據于理不合。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既是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的應有之義。貴州省余慶縣廉政保證金由個人交納和財政補貼兩部分組成,個人交納部分根據領導干部的級別從800元到2000元不等,縣財政每年拿出30多萬元,對考核合格的干部按其交納金額的50%進行補貼。問題是,縣財政的每年拿出的這30多萬元的補貼可有法律依據?是否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縣財政的錢來自稅收,納稅人在承擔了領導干部的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后還要為領導干部的廉政另外買單,猶如買了雞蛋之后還得再花錢保證雞蛋無毒可以正常食用,屬于重復購買,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其二,低估了腐敗成本。廉政保證金制度被稱為經濟治腐的高招,其理論前提是官員不廉源于腐敗成本太低。廉政保證金制度可以提高腐敗的成本,促使官員在具體利益面前做出廉政的理性選擇。這個理由其實并不充分,腐敗成本包括積極成本(公職人員的實際利益),也包括消極成本(腐敗被查處所承擔的損失)。我國領導干部工資雖然不算高,總體福利卻不低,而且工作穩定保障充分,再加上較高的社會地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腐敗的積極成本并不低,各地公務員招考報名持續火爆和競爭的慘烈也可資例證。官員腐敗一旦暴露,受到的不僅僅是經濟上的制裁,還有政治上、法律上的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身敗名裂,消極成本不可謂不高。
其三,道德定位低俗。余慶縣推出廉政保證金制度,其制度設計的起點是“人性惡”,人總是趨利避害以經濟利益作為調節自身行為的依據。人性究竟善還是惡,如同爭論雞先還是蛋先一樣,既沒有意義也不會有結果。硬將領導干部貼上“人性惡”的標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顯然過于簡單粗暴。“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左中右”,公職人員的道德水準參差不齊。既有克己奉公廉潔自律的崇高者,也有安分守紀事老養小的平凡者,當然也有違法亂紀腐化墮落的貪蠹者。作為一項制度,道德定位應取乎其中,上者褒而揚之,下者貶而去之。廉政保證金制度把公職人員的道德水準定位于貪蠹類,把義務當美德,把變態當常態,把貪蠹看作本能,體現了道德低俗化的趨勢。而且,在邏輯上也自相矛盾。既然把貪蠹看作公職人員的道德基準,卻希冀區區數百到一千元的廉政保證金這種蠅頭微利能消除貪蠹者蠢蠢的逐利之心,就像春秋時齊國淳于髡所說的用一只豬蹄和一杯酒祈禱田神保佑米糧滿倉般可笑,簡直是對腐敗官員胃口的侮辱。
其四,導致不公。余慶縣的廉政保證金制度準確地說是領導廉政保證金,副科級是納入廉政保證金制度管理的底線。余慶縣推行廉政保證金制度的既然以人性惡為前提,為何將副科級以下的普通公務員排除在廉政保證金之外?是不是說,余慶縣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性“惡”,所以需要廉政保證,而副科級以下的普通公務員性“善”,所以無需廉政保證?一般而言,公職人員的級別越高,收入也越高,覺悟相應也越高,余慶縣的廉政保證金制度何以反其道而行之?畢竟,副科級以下的公務人員手中也有一定的權力,并非沒有腐敗的機會,為何就不能享受那50%的補貼?廉政保證金制度很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
其五,舍本逐末。官員腐敗是一個世界性的痼疾,消除腐敗的根本是完善制度建設,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因此,十七大報告特別強調制度建設的重要性,提出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抓住了反腐保廉的根本。被鼓吹的新加坡高薪養廉經驗,似乎更是一種選擇性誤讀。事實上,高薪只是新加坡廉政手段之一,新加坡經驗更值得我們學習的是其嚴格得不近人情的監督體系和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即便是被稱為新加坡五個超級公務員之一的前貿易發展局局長楊德勝,貪污了照樣判了4年監禁。監督體系不完善,即便領導干部有職務不廉的行為,誰來扣掉他的廉政保證金呢?如果出現了貪污腐敗斂財和廉政保證金兩不誤的極端事例,那將是對該制度的最大反諷。
即便廉政保證金制度確能起到防范官員腐敗的作用,由于該制度自身無法克服的硬傷,也注定是一劑毒性極強的猛藥,應當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