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書缺乏個性的原因分析
作者: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183
民事裁判文書缺乏個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傳統的影響,也有制度缺失的因素;既有法院監督管理方面的不足,也有法官自身素質的問題。
原因:
1、司法傳統的影響,法官缺乏精心制作個性法律文書的激情
由于官本位和權威主義色彩比較濃厚,我國司法行政化的方式、決斷式處理糾紛還是為許多法官所接受,并認為是天經地義的,理所當然的。由此導致,法官沒有很大的動力將自己的觀點細致地表達出來。
2、法官素質的缺失,法官缺乏制作個性法律文書的能力
裁判文書制作反映出來的個性與法官的素質緊密相連,這種素質主要指業務素質,反映在法學基本理論水平、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思維能力三個方面。業務素質不高,體現在法律基本理論的欠缺,只能在表面上知道某些法律條文,而對其內涵并不真正地理解,以致說理部分不能從法理上闡明道理,還體現在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差,法官業務素質不高,就無法制作出個性的裁判文書
3、說理的缺失,法官無法對裁判文書的個性進行表達
裁判文書要彰顯個性,必須通過一定的表現方式。在文書格式規定的情況下,突出說理既是民商事裁判文書的必然要求,也是彰顯裁判文書個性的重要載體。有的文書說理不合法理,,存在明顯不公或和稀泥的現象。有的說理沒有情理,不能在以證據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寓情于判決書中等,民事裁判文書中這種不說理、缺乏針對性的說理,不符合法理情理的說理,使得民事裁判文書無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