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判、立案環節引起的執行難探析
作者:李曉軍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112
在具體執行實踐中,筆者逐漸發現,有少部分案件審判容易、立案快捷,執行起來卻難,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可倒回頭從審判、立案環節找起。
一、關于部分調解結案的案件出現難執行情況。由于在審判過程中追求訴訟調解率,導致債權人在審判環節便主動或被動喪失了部分合法權益,或者產生久調不結、久調方結的情況,由此引起當事人對法院公正判決的懷疑,執行過程中,再想要和解結案難度便客觀加大了。在處理數起原審調解的執行案件過程中,有的被執行人由于在審判環節得了甜頭,案件一執行,上來就翹著二郎腿問執行法官:“申請人能不能夠再少要點?少要點我考慮著給,不能夠少的話,我一分都拿不出來。”申請人一聽非常來氣,如果此時執行法官再做申請人思想工作讓其再讓步,許多申請人甚至會認為法院叫他放棄利益是由于受了對方的好處,致使執行環節和解困難加大,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延長辦案周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加劇了當事人之間因訴訟而強制執行的緊張關系,又怎能實現息訴止爭,構建和諧社會。另外,有部分案件存在著無給付內容的判決進入執行程序,或者存在著保全財產的處理不及時或手續瑕疵等問題,后遺癥無可避免地要由執行部門來承受。
解決對策、建議:
建議審判法官在判決時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考慮到當事
人能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會不會出現申請執行,好不好執行乃至案結事了,不能一味地為追求審結率而把訴訟過程中能化解的矛盾轉移至執行環節上。
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比例的擴大導致執行難。問題開始于立案階段,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詳細聯系地址,在審理過程中審判庭在無法準確送達時,往往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這樣造成案件到執行程序后也只能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無疑加大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比例,最終導致案件的執行不能,在實踐中,一些被執行人直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都不知道判決的結果,抵觸情緒相當大,甚至有些案件申請人立過案后便與法院失去聯絡,我們連申請人都找不到。另外,有部分案件審判環節缺席判決,申請人也確實提供不出被執行人具體下落及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現實工作中,立案部門也沒有辦法,申請人只要有申請,該執行案件便得立,如果不給此類案件當事人立執行案,會導致當事人的不理解,認為法院不管事,而一旦立案,往往會導致申請人權益得不到保障,風險隨即轉嫁至執行部門,此類案件往往會成為執行積案,導致執行難。如果申請人不理解或不管不問“申請人須知”中告知的內容,再加上對他的思想工作做不好,很容易致使當事人把執行不到位的問題遷怒到法院,認為法院執行不力法官辦案無能。
解決對策、建議:
加強執行風險宣傳,完善立案庭的立案審核措施。立案部門要高度重視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在受理案件時,不論是民事訴訟立案還是執行立案都必須重視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在不影響訴訟時效、執行時效的情況下可以說服原告先不起訴、不執行。在審判活動中應要求訴訟當事人提供詳細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證號,以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方便執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