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補正裁定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作者:楊奇 王峰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774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補正裁定是用來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具體是指法律文字誤寫、誤算,訴訟費用漏寫、誤算和其他筆誤。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補正裁定的啟動主體、適用范圍、具體程序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以下幾個問題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注意。
一、當事人可否要求法院裁定補正
審判實踐中,如果發現判決中出現筆誤的,一般情況下主要由法院直接作出補正裁定進行更正,并送達當事人。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適用補正裁定規定得比較原則,對啟動主體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當事人和案外人都應當成為補正裁定的啟動主體,如果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發現法院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或者其它顯而易見的錯誤,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補正申請,提出申請的形式則沒有具體限制,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電話等多種形式,如果法院對當事人、案外人要求補正的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及時告知理由。
二、補正的范圍是否僅限判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明文規定,補正裁定用于更正判決書中出現的筆誤,但對于調解書、裁定書等其它法律文書出現筆誤可否補正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補正裁定的適用范圍應當擴大,凡是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執行和解筆錄等法律文書出現筆誤或者其它顯而易見差錯的,都可以由當事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要求補正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補正。補正裁定應當與原法律文書一樣,要經過法院內部嚴格的審核程序。可以要求作出補正裁定的法官和書記員對原法律文書出現的錯誤承擔過錯責任。
三、對補正裁定當事人是否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補正裁定不可上訴。筆者認為,對補正裁定是否可以提起上訴不可一概而論,應區別不同情形:如果補正裁定是在案件上訴期內作出的,應當賦予當事人上訴權,補正裁定與原判決書一起作為上訴法院審查對象,上訴期從補正裁定送達之日起適用期間順延的規定;如果補正裁定是在案件上訴期過后作出的,不論當事人是否已經針對原判決書提起過上訴,都不能再提起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為由于法院的補正影響到自己的實體權利,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這也是維護生效判決既判力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