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中華法系
作者:許方 發布時間:2007-12-21 瀏覽次數:1186
中華法系是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和亞洲一些仿效這種法律的國家法律的總稱,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它四個分別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 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華法系已經解體。中華法系的特點是法律以君主意志為主;禮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則;刑法發達,民法薄弱;行政司法合一。
中華法系開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221 年~公元前206 年 ) ,到隋唐時期(公元581 年~公元618 年)成熟。最初的國家與法產生于夏朝,以后經商朝到西周時期逐漸完備。西周時期,周朝統治者繼承了夏商以來的神權政治 學說,同時為修補神權政治學說中的缺漏,進一步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政治法律主張。這一法律觀的影響極為深遠,在這種觀點的指導下,西周統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禮治”與刑罰鎮壓相結合,形成了西周時期各種具體法律制度和“禮”“刑“結合的宏觀法制特色,使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國政治理論中,被后世奉 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則與標本。漢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主張被儒家發揮成“德主刑輔,禮刑并用”的基本策略,從而為以“禮法結合”的中 國傳統法制奠定了理論基礎。
經過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的大變革,成文法在各國頒布,秦朝大一統后,中華法系有了雛形。秦朝的法律制 度從現在湖北云夢出土的秦簡來看,已經很完備,初步確立了中國古代各項法律的原則。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商鞅變法主要包括:改法為律,推行富國強兵,以及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秦代的法律日趨完善,形成了刑事責任能力認定、區分故意與過失、累犯加重、自首減輕處罰等刑罰適用原則。這些原則大都為后代繼承和發展。此后,經過西漢和東漢,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長達八百多年的發展,到隋唐時,中國的法律思 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體系。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的形成標志。其將封建倫理道德的精神力量與政權法律統治力量緊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強 制力加強了禮的束縛作用,禮的約束力增強了法的威懾力量,從而構筑了嚴密的統治法網,有力維護了封建王朝的統治。
保存至今的《唐律 疏議》又稱《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建年間完成的一部極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長孫無忌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而成《永徽律》。鑒于當時中央、地方在審判中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每年科舉考試也無統一的權威標準的情況,永徽三年,唐高宗下令召集律學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對《永徽律》進行逐條逐句解釋,“條義疏奏以聞”,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近代張斐、杜預注釋律文的成果,歷時一年,撰《律疏》30卷,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稱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人們以疏文皆以“議曰”二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它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和中華法系的形成。作為中國封建法制 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議》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后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唐律為藍本創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學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還用的省(相當于中國的部)、地方的縣(相當于中國的省)、府、道都是學習隋唐法制的結果。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國界,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 皇制定的《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李太尊時期頒布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梢娞坡刹粌H在中國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清朝末年,中華法系宣告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