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墜落致車損 房東租客均擔責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干文建 發布時間:2021-12-06 瀏覽次數:1028
房屋玻璃墜落導致車輛受損,但房屋系出租給他人使用,房東和租客該如何承擔責任?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高空拋物、墜物損害責任糾紛經過蘇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1月1日中午時分,原告殷某之妻張某駕駛才購買4個多月的SUV小型普通客車停在某小區住宅樓南側時,遇該住宅樓二樓一居民房屋南邊的玻璃窗墜落至車身,致車輛受損。張某立即報警并拍攝了現場照片。次日,某4S店就案涉車輛出具估價單,包括拆裝或更換開窗玻璃等18個維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等合計3.8萬余元。殷某為案涉車輛的損失賠償將房屋所有權人潘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時,受損車輛所停位置處有露天臨時停車位畫線,鄰近車庫的使用人為張某父親。案涉房屋系被告潘某某拆遷安置所得,并出租給丁某某使用,墜物事故發生在租賃期限內。
現場照片顯示房屋案涉南窗戶的內側有被安裝了木架子,但與玻璃窗及軌道有一定距離。審理中,法院依潘某某的申請追加租客丁某某為第三人。并經潘某某的申請,由某鑒定機構對受損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最終核定損失為3.2萬余元。
法院認為,殷某所有的車輛因被潘某某所有的房屋玻璃窗墜落而受損并造成損失3.2萬余元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現潘某某系發生事故的玻璃窗的房屋所有人,雖然其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發生事故時該房屋由丁某某租賃使用,但保證租賃物的完好及不發生安全事故系租賃物所有人的法定義務,未履行該義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玻璃窗墜落系他人人為所造成。從潘某某提供的窗戶照片也顯示墜落玻璃窗的軌道有陳舊性損壞的情形。亦即,在潘某某作為玻璃窗對應房屋的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其因怠于履行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應對殷某的車輛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同時,從丁某某的陳述中也可證明實際上丁某某對外側玻璃窗有部分軌道已損壞的事實是明知的,認可窗戶往西推推不動,由此,丁某某在發現外側玻璃窗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通知潘某某予以維修,致使造成窗戶墜落及殷某車輛受損的后果,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殷某之妻將車輛停在有臨時停車位畫線的位置,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確定由潘某某承擔85%的責任,由丁某某承擔15%的責任。判決后,潘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要有防范高空墜物的安全意識,經常性檢查窗戶、空調室外機、外飄窗、防盜網、陽臺花盆、晾衣架等是否牢固,發現有安全隱患的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也切勿將物品及雜物等放置在自家陽臺外沿處、窗臺處及容易墜落處,避免發生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