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訴訟與非訴訟中心的調解室內,幾個當事人拿著一沓沓的現金前來交付,在移動支付如此發達的今天,怎么還有如此特殊的履行方式呢?事情還得從7月份的一個案子說起。

    今年7月,訴訟與非訴訟中心的法官助理胡韻揚接到了一起特殊的勞動爭議案件。經過調解前的初步了解,本案系與工傷死亡案件關聯的勞動關系確認案件。原告公司承接了昆山市巴城鎮某小區房屋裝修工程,后將工程發包給案外人刁某,王某某經刁某雇傭后進入該工程從事油漆工作。2019年1月,王某某在工作途中的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留下父母妻子及年僅五歲的兒子、一歲的女兒。在勞動爭議前置的仲裁程序中,王某某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即父親王某、母親、配偶、兒子及女兒)作為申請人向昆山市仲裁委申請確認王某某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后仲裁委裁決原告公司與王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應對王某某承擔工傷主體責任,原告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接到案件后,胡韻揚感覺到了案件的復雜,遂聯系有著豐富調解經驗的特邀調解員朱曉明老師參與其中,倆人經討論認為,若雙方矛盾持續對立,后期仍會存在系列的申報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案件甚至是審理案件,整個程序復雜且漫長,而王某某系外地人,其子女年幼,父母年長,訴訟不僅耗費成本精力,亦不利于遺屬家庭生活穩定及子女健康成長。為減少后期訴累,將雙方矛盾切實化解,特邀調解員及法官助理多次通過電話溝通,并就案情與雙方當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形成基本調解方案,根據王某某家屬提出的現金交付要求,說服原告公司準備現金帶至法庭以示協商誠意。后雙方在指定時間共同至法院協商,經當庭反復磋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原告公司就此次事件向王某某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共計賠償58萬元,其中23萬元已支付,剩余35萬元當場交付。因家屬事先要求現金支付,原告公司用背包攜帶現金到場,也就出現了本文開頭的一幕。

    該案中,昆山法院特邀調解員與法官助理聯合參與,在訴前通過基本案情的了解,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問題,而非僅考慮案件的審結。“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采用最能維護各方、尤其是弱者利益的結案方式,達成一次性解決各項糾紛的協議,將各方協商成本降至最低,免去后續訴累,體現了多元化解糾紛的靈活性與便利性。”昆山法院訴訟與非訴訟中心負責人徐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