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218上午,豐縣人民法院對原豐縣糧食局長孟憲清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房屋一套。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3年初至20075月間,被告人孟憲清在擔任豐縣糧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為他人在購買糧食局地塊、資金協調、職務提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 37萬余元。

2004年底至20073月間,采取虛列支出等手段,在糧食局及下屬單位報銷個人消費發票,共計40900元。

另查明:20055月至200611月,先后二次挪用公款30萬元,用于其兒子孟某注冊翠軒輝珠寶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金,并為親屬宮某做生意使用。

法院認為,孟憲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巨大;侵吞國家財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