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挪用公款 豐縣原糧食局長一審獲刑16年
作者:正劍 發布時間:2007-12-19 瀏覽次數:1171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3年初至2007年5月間,被告人孟憲清在擔任豐縣糧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為他人在購買糧食局地塊、資金協調、職務提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 37萬余元。
2004年底至2007年3月間,采取虛列支出等手段,在糧食局及下屬單位報銷個人消費發票,共計40900元。
另查明: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先后二次挪用公款30萬元,用于其兒子孟某注冊翠軒輝珠寶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金,并為親屬宮某做生意使用。
法院認為,孟憲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數額巨大;侵吞國家財產、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