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分析當前巡回審判中存在的問題、原因并提出改進措施
作者:張峰 發布時間:2007-12-19 瀏覽次數:1690
新沂法院結合巡回審判實際,分析了目前巡回審判中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提出了六條可行性的改進措施。
一、當前巡回審判存在的問題
一是運行成本高、效率低。巡回周期和地點不固定,經常遭遇法官來了無人立案,當事人想立案時法官沒來的尷尬。
二是辦案形式尚不規范。存在一味追求效率、過分壓縮審限、“深挖案源”等不夠規范的問題。
三是法官能動性欠缺。部分法官解答當事人法律咨詢和行使釋明權的主動性不夠,導致巡回審判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四是審判力量配備尚顯不足。尤其是交通、通訊、網上辦案和司法警察的配備等,不能滿足巡回審判的需要。
五是有些當事人不易接受。因巡回審判就地開庭,部分當事人存有潛在的抵觸情緒,妨礙了巡回審判的開展。
六是巡回審判缺乏統一根據。各個基層法院在實踐中摸索前行,各自為戰。
七是司法權威難以保障。遇到當事人矛盾激化等危急情況,沒有法警維持秩序,往往需要借助于110,造成訴訟成本增加。
二、成因分析
一是巡回審判制度不健全。關于巡回審判制度,我國法律只有一個框架性的法條,沒有具體而明確的操作要求,導致巡回審判制度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顧此失彼的情況。
二是對巡回審判制度的認識不夠。部分法官對現代司法理念的理解存有偏差,思想認識與新農村建設結合不夠。部分當事人存在“畏訴”心理和“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對巡回審判有抵觸情緒。
三是政府部門支持不夠。受地方財政限制,僅靠法院的經費收入,巡回審判得不到切實保障。
四是基層法院審判力量不足。法院進人渠道狹窄和司法考試的高門檻,造成了基層法院干警尤其是法官錄用經常遭遇湊不起人數的尷尬。
三、完善巡回審判的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應當從觀念上、體制上、落實上對巡回審判的具體運行加以規范,使之兼顧公正、中立、高效。
一是認識上再統一。巡回審判是在方便當事人訴訟、促進糾紛及時有效解決的基礎上,在一定程度上將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轉嫁到法院,由法院統籌安排,整合訴訟資源,從而達到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能提高訴訟效益的目的,它是“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理念的重要體現,不是不顧效益的盲目投資,也不是忽視司法權威的鄰里調解,更不是追求潮流的虛偽做秀。
二是制度上再細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基礎上,自上而下建立一套規范可行的巡回審判制度,從巡回審判的條件、范圍、方式、程序、運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詳盡規定,為巡回審判夯實制度基礎。
三是范圍上再明確。巡回審判的范圍應當是交通不便、群眾文化素質不高、地方經濟不發達地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民商事糾紛,特殊區域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需要緊急處理的、能夠通過巡回審判解決的糾紛,如工傷事故、妨礙油田單位施工等糾紛。
四是方式上再改進。樹立調解為先的巡回審判理念,建立庭前、庭中、庭審三個調解環節,綜合運用包括法律、道德、倫理、情理在內的立體解決方式,力求調解結案。采取駐地式巡回與流動式巡回并重的方式進行巡回審判,強化巡回法官的釋明責任,盡可能地以通俗易懂的語言駕馭庭審,對于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安排法警參加庭審,保障庭審安全。
五是程序上再規范。本著即收即立、即立即審、即審即結的原則,建立一套簡捷、高效、公正的巡回審判流程。立案采取駐地式立案、巡回立案和網上立案三種方式,起訴的方式包括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在訴訟證據要求、文書格式等方面的要求較之于正常立案手續要簡潔,但前 提必須是當事人主動申請。庭審程序分為當事人陳述辯論、法庭調查、法庭調解三個環節,訴訟期限相對靈活,可以不受法律規定的答辯期限等的限制,當場審結的案件具備執行條件的當場執行過付。流動式巡回審判開庭場所一般設在村委會、田間地頭等,審判周期相對固定,對于同類案件定期集中巡回處理,對于情況緊急的案件即時收案,即時處理。
六是基礎設施再完備。配備專門的巡回法官和兼職巡回法官,配備微機、車輛、通訊設施等現代化辦公設施,對于有經濟條件的區域和特殊經濟區域可以采取網上立案、巡回審理的方式解決糾紛。建立巡回審判經費保障制度,在嚴格落實中央《決定》的基礎上,根據巡回審判實際需要,建立專門的巡回審判經費基金,制定嚴格的經費落實監督保障制度,指派專門部門嚴格督促落實,夯實巡回審判的物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