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濱海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12-19 瀏覽次數:1366
一、問題的提起
日前,筆者在統計濱海法院審結案件情況時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從2005年開始,出現較高增幅,僅以濱海法院濱準法庭為例,2006年共審理24件,2007年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2003年只受理一件,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別為0.5%、1.1%、12%、16%。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響農業生產的安全,波擊農村的社會穩定,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筆者就此進行調研,提出一些建議。
二、農村承包案件的類型及其表現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剩機利用,進行種植。現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農作物,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2、土地承包人前手與后手之間因土地投入問題產生矛盾,出現糾紛。原承包人因對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項目,在承包期間沒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給予補償,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發糾紛。
3、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發包人單方提高承包金,發包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將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證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違約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外嫁女為爭得土地承包與村集體組織發生糾紛。
三、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引發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使得土地上的負擔減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為了扶持農業發展,中央采取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取消農業稅費,使得種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發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很多人由原來的冷漠甚至拒絕土地轉變為爭取土地,在爭取土地的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產生糾紛,如上述的1、4、6幾種類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農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轉移農民對土地的注意力。現階段,雖然國家大力加強城市化、工業化建設,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土地承載的勞動力較歷史有所減少,但農民因為思想相對保守,知識比較貧乏,擇業能力不強,難以在城市中有較大作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經營土地效益不高的情況下,他們選擇離開,但當土地能為他們帶來較好利益的情況下,他們就會改變思想,在鄉情的召喚下會義無反顧地告別背井離鄉的打工生活,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土地成為農民的搶手貨在所難免。受利益驅動,很多人,包括村委會等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做出失范之舉,產生矛盾和糾紛,如上述2、5兩種情形,就是典型表現。
三是法制意識差,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辦事的能力不強。在對待利益的分配和調整上,不能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往往感情用事,以傳統觀念作為判斷公正的標準。發現別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紅眼病”,進而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起哄、干擾甚至破壞,如上述1、5兩種情形。因為合同知識少,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簡單,留有空白,存在歧義,致使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糾紛,如上述2、3兩種情形。
四、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對策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土地是農業的根本,維護土地安全,保證土地生產正常運行,是關系農業發展、農村穩定、農民幸福的大事,解決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是服務“三農”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
首先,公正及時地審理每一件案件,恢復生產秩序,保護土地生產。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經營土地,對違法破壞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要依法給予制止和制載;對擅自毀約,終止合同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足額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審理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理,盡早將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誤農活,保證生產。
其次,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公正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承認有效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護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再有,加強訴訟調解,力促社會和諧。在處理過程中,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老長輩、老黨員、老干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糾紛。
最后,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著力提高農群眾法制意識,增強他們走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的能力。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要將司法的被動性與能動性有機結合起來,開展巡回審理,堅持送法上門,把庭審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地審結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眾輸送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范性,保證土地生產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