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法院在執行執行救助基金制度的過程中發現執行救助金制度存在以下阿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執行救助金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1、基金的收支平衡缺乏保障。執行救助啟動基金到位后存在的一個現實問題,即如何確保基金的收支平衡。雖然實施救助的案件,執行款到位后要及時補充到基金里去,但有部分案件是無法執行到任何款物的,所以基金無法自行收支平衡,只能由財政不斷地撥款予以填補。

2、救助條件過于寬松。目前申請執行救助基金的條件一般是申請執行人因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及時實現,并導致本人或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這一做法只顧及當事人因素,忽略了法院有無窮盡執行措施的要件。

3、救助標準難掌握。當事人在申請執行救助基金時,應提供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但法院未明確由哪一級部門或單位出具證明,使得部分外來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因難以提供證明而失去獲得執行救助的機會;同時一些基層組織礙于情面隨便出具證明的現象普遍存在。

4、實施救助后到位的執行款如何分配未明確。從執行救助基金中拿出部分款項先行給付生活無著或急需救治的申請執行人后,執行到位的執行款是先填補到執行救助基金中去還是先給付申請執行人,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尚無統一做法。

二、相關對策建議

1、雙管齊下,確保基金收支平衡。一方面,實施救助的案件,執行款到位后要及時補充到基金里去,部分案件無法執行到任何款物的,在窮盡執行措施的情況下,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由財政撥專款予以填補。

2、三項并舉,嚴把救助執行標準。申請執行救助基金的條件首先必須是申請執行人因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得不到及時實現,并導致本人或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二法院必須窮盡執行措施;三法院明確由哪一級部門或單位出具證明提供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相關證明,同時嚴格審核證明真偽。

3、統一標準,細化執行救助金細則。明確實施救助后到位的執行款,從執行救助基金中拿出部分款項先行給付生活無著或急需救治的申請執行人后,執行到位的執行款是先填補到執行救助基金中去還是先給付申請執行人的先后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