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國外交通事故歸責原則
作者:許方 發布時間:2007-12-19 瀏覽次數:1118
不同法系的國家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對歸責原則的適用各不相同。
大陸法系國家適用無過錯責任或嚴格責任。如德國,最早采用無過錯原則來處理交通事故。法國一般被認為采取嚴格責任,其實二者在實踐操作時并無嚴格界限。從法律本身的邏輯來解釋,采取上述原則的原因在于大陸法系國家侵權法并不發達,相反其統一于債法之中,而債法的嚴格責任再加上現實的需要,很自然地就過渡到 無過錯原則。但是,這種無過錯責任并非使致害人無免責事由,如果致害人能夠證明事故是由于“不可避免(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害人、第三人過錯或動物引起,而致害人已盡到高度注意義務且非機動車輛障礙或操作失誤所致,則致害人可以免責。如受害人對事故發生有助成過失的,則致害人可以減輕責任。
英美法系國家適用過錯責任。英美法系是侵權行為法比較發達的國家,盡管基于現實的呼吁和公正的要求,處理交通事故時需要采取無過錯責任,但英美法系國家至今大多仍采取過錯原則。其理由仍然是傳統侵權法的解釋:每一個有理性的人,都對社會負有謹慎義務,如果已經保持高度注意義務,則不能承擔責任。但這種理論 并非對“從身份到契約,再從契約到身份”、“分配正義”、“侵權責任從僅僅道德評價到結果歸責”等新思潮充耳不聞,實際上英美法系在以另一種獨特的方式實 踐著事實上的“無過錯責任”。
美國在過錯責任前提下,觀念上一般認為對交通事故的產生致害人是有過錯的,不過這需要復雜的司法程序認定;美國大多數州實行機動車第三人強制險,甚至一些州要求每一個領取駕駛執照的人投保責任險。由于美國的保險業比較發達,除非保險公司能夠證明事故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一般都能對受害人進行充分的賠償。英國過錯責任大部分是以過錯推定為基礎實行的。這樣既使是過錯責任,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同大陸法 系國家并無區別。
日本適用近乎無過錯責任。1955年,日本制定《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之前,世界上已經有很多國家為確保對受害人的救濟采取了一系列對策手段,日本也正是在吸收這些國家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機動車第三人強制險和近乎無過錯責任。受害人只要具備如下條件,便可使致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被告屬確能支配汽車并享受便利的人;2、損害是由于汽車運行發生的;3、必須損害了他人的生命和身體,不包括財產損害。不過致害人如能證明仍可以以下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而免責:1、自己或運輸人對汽車的運行未怠于注意;2、汽車沒有構造上的缺限或機能上的障礙;3、被害人或運輸人以外的第三人有故意或過錯。實踐中基于對人權的保護,強調駕駛人員注意義務,免責很少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