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和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暫行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何把《規定》落到實處,筆者以為,從思想認識層面上,法官應以身作則,帶頭遵守《規定》。

對法官和律師關系的規范,實際上是對權力的規范。從權力性質看,法官是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代表國家執行法律,其權力是國家基于憲法和法律授予的,是公權力;而律師是代表當事人訴求法律救濟,其行使權力雖然也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但從根本上說是由當事人賦予的,是私權力。在權力約束上對公權力的約束顯然應大于對私權力的約束。公權力是強勢一方,在當前司法環境中,如果法官以法謀私,正中一些別有用心律師的“下懷”,必然危害國家司法權力的廉潔性,導致法律天平傾斜。因此,法官應清醒看到自己在遵守《規定》中的責任和作用,以自覺的態度按《規定》有效規范兩者的關系。

從社會公眾對維護公平正義的期望看,人們更多的是寄望于法院和法官。法官和律師盡管都是通過個案適用法律,但法官在審理個案時追求的是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平正義;律師代理個案時考慮更多的是如何打贏官司,為當事人贏得最大的利益,同時也為自己贏得最大利益。盡管律師中不乏有“法律良知”的人,但出發點和價值追求不同,在維護公平正義上法官充當更重要的角色。

再從法官和律師的工作關系看,兩者雖相互依存,是矛盾的統一體,但法官處于主導和支配地位,兩者如有不正當關系,更多的是律師有求于法官,利用金錢、友情、親情等各種手段買通法官手中的權力。在對法官和律師不正當關系的評判中,人們更多的是遣責法官,對法官的職業道德與職業操守的要求甚至近乎“苛刻”,這也說明法官有責任帶頭遵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