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一些國家和地區對遺失物拾得補償做了明確的規定。

日本《民事法》第240條規定:遺失物,在公告六個月內不知其所有人時,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而按照《遺失物法》的規定,司機撿到乘客遺失的大宗錢幣,可以得到5%至20%的酬金。同時還規定,財務遺失人對撿拾人要給予一定的酬金。在日本,曾發生過一個這樣的事例,一位中國留學生在大街上撿拾到一筆現金,等了好一會兒,也無人前來尋找。這位留學生將錢交到了警署。警署查找到了遺失人。遺失人找到中國留學生,一定讓他收下酬金。留學生說:“拾金不昧是中國的傳統美德,我不能要酬金。”日本人急了,讓他無論如何也要收下,說:“你要不收,我就觸犯了我國的法律。”

《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規定:丟失物品的人或者物品被偷的人,自物品丟失或偷竊之日起,3年內可向現在持有該物品的人請求返還,該持有物品的人可向取得該物的人請求賠償。

《德國民法典》第965條至983條對拾得物的歸屬作了規定,主要內容為: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應進行公示,或交警署;所有人未認領的,拾得物歸拾得人所有。

英美法系國家也認為:拾得人對遺失物享有“占有權”,如果真正的所有權人放棄追索,在時效期間內未追索者推定為放棄,則由拾得人取得對遺失物的絕對權利。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803條至807條也規定了遺失物的權屬問題:拾得遺失物,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刊登招領啟事,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并應將遺失物一并交存;遺失物拾得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的,拾得人可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遺失物拾得6個月后,所有人未認領的,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遺失物交付拾得人,歸其所有。

英國民法關于遺失物拾得問題的規定相當詳細,從第213條到第227條規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義務以及責任范圍、拾得人的費用、報酬請求權等多方面內容。其中分別以專條規定了費用及報酬請求權,“付酬是該項遺失物的百分之十”。

瑞士法律規定:受物件返還者,應將不少于物件價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價格百分之三十的酬勞金給付于拾得人。但是,國庫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