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英國法院和法官的等級
作者:馬林 發布時間:2007-12-14 瀏覽次數:1333
上議院是英國最高等級的上訴法院。它的裁決對所有其他法院具有約束力。上議院先前的裁決對自身也具有約束力。但以后有所改變,1966年,大法官頒布了一條司法解釋:在對待通常情況下具有約束力的先前裁決時,如果不遵循 以前的做法是正確的,法官不必墨守成規。
上訴法院在等級序列中僅次于上議院。它受上議院裁決的約束,同時它的裁決對所有其他低級別的法院具有約束力。上訴法院的先前裁決對自身也具有約束力,但也有例外:上訴法院的先前裁決與上議院的裁決相沖突;有兩個相沖突的上訴法院裁決,但必須選擇其一適用;一個先前的裁決在某一細節上缺乏周密的考慮,通常是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未被考慮進去。
高等法院是上訴法院的下級法院,它受上議院和上訴法院裁決的約束。高等法院的法官通常參照本院其他法官先前所做的裁決審理案件,但并不絕對。
皇家法院是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它受上議院和上訴法院的約束。
郡法院和治安法院是級別最低的法院,它們受上議院、上訴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約束,沒有哪個法院受它們裁決的約束。
自1972年英聯邦加入歐共體以來,歐洲法院的地位也必須予以考慮。需要指出的是,歐洲法院僅是一個提交涉及歐共體法律的法院,而不是一個上訴法院,盡管它關于歐共體法律解 釋的裁決對英聯邦的法院具有約束力。
英國法官是有等級的,上級法院法官比下級法院法官擁有更多的權威。許多法官既審理民事案件也審理刑事案件。上議院和上訴法院的法官僅審理上訴案件,而高等法院和皇家法院法官兼有初審和上訴審管轄權。
英國法系與大陸法系相比較一個顯著的不同點是,英國法系沒有法官職業體系,法官從律師中選任,律師在被任命為法官以前作為司法從業者要擁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學院畢業生在職業生涯剛開始就能選擇成為一名法官,其審判實踐經驗是在從事見習法官期間獲得的。這種法官職業體系適合于糾問式訴訟制度,而對普通法的抗辯式訴訟制度則不適合。
上訴法院常任高級法官(任職于上議院,因此是最有權威的法官。他們經大法官(即上議院議長)推 薦由首相任命。共有11名這樣的“法官議員”,他們大多數從上訴法院法官中提升。審理案件必須由3人組成,但實踐中通常是5人,裁決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 的原則。
上訴法院法官
任職于上訴法院,也經大法官推薦由首相任命。他們通常從高等法院法官中提升,但有時也從具有15年經驗且沒有法官職業經歷的律師中任命。上訴法院民事分庭的庭長 叫民事主事官,刑事分庭的庭長叫刑事主事官。上訴法院的法官數量平均保持在20名左右。上訴案件的審理由3人組成。
高等法院法官審理高等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皇家法院受理的嚴重刑事案件,他 們經大法官推薦由國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有時被稱為“下級”法官,要求至少有10年經驗的律師才能取得任職資格。高等法院法官最多只能有80名,首席法官審理王座分庭的案件,家事分庭的庭長審理家事分庭的案件,副法官則審理法官分庭的案件。初審案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而上訴案件則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法官共同審理。
巡回法官審理皇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和郡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他們經大法官推薦由國王任命,有7年經驗的律師或者5年經歷的地方首席法官才有任職資格。巡回法官大約有400名,很少有巡回法官被提升為更高級別法官。
地方首席法官是皇家法院的兼職法官,負責審理輕微刑事案件。他們也可以在郡法院任職。他們經大法官推薦由國王任命,律師及有10年經驗的不出庭律師可以取得任職資格。地方首席法官大約有500名。
治安法官和領薪治安法官是全職、領取薪水并經大法官推 薦由國王任命的律師及有7年經驗的不出庭律師擔任。領薪治安法官大約有100名,他們在大城市的治安法院任職,特別是在倫敦。案件由1名領薪治安法官獨任審理。
非職業治安法官是兼職、不領取薪水的,通常是地方知名的治安官。他們產生于 普通社會成員中,經社會顧問委員會推薦由大法官任命。他們沒有法律經驗,接受一些基礎培訓。案件的審理由3名非職業治安法官主持,但處理意見由書記官建 議。這些書記官是出庭律師或者至少有5年經驗的不出庭律師。非職業治安法官的數量達2.5萬名,他們審理90%以上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