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犯罪未遂問題研究?兼論“為他人謀取利益”之要件
作者:李驚濤 鄭朝芳 發(fā)布時間:2007-12-12 瀏覽次數(shù):2515
摘要:犯罪形態(tài)是受賄犯罪中的重要問題。目前,關于受賄罪的既遂標準尚存爭議,本文擬從對犯罪未遂的判斷標準以及對受賄罪侵犯客體的分析論證出發(fā),分析受賄犯罪的既遂條件。提出受賄犯罪成立既遂的首要條件是實際取得財物,在此基礎上,收受型受賄和斡旋受賄都應該分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完成“為他人謀取利益”和“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要求和請求”作為犯罪既遂的條件。其中對收受型受賄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的成立條件,本文持“承諾說”,意即行為人一旦收受財物并承諾將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即構成受賄罪的既遂。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為更好的維護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參照國外立法例,取消受賄罪的“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是消除學說界以及實踐中分歧的根本之途。(全文共6810字。)
我國刑法中的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受賄罪也具有犯罪的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態(tài)。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對于如何區(qū)分受賄犯罪的既、未遂形態(tài)存在各種不同的觀點和看法,作為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jié)之一,如何認定犯罪的既、未遂問題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犯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態(tài)。可見,“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相區(qū)別的基本標志。所謂“犯罪未得逞”,目前我國刑法理論通說主張構成要件說。[1]但在理論上,對“未得逞”仍存在很大爭議。除通說外,還有觀點認為,犯罪未得逞,就是指沒有發(fā)生法律所規(guī)定的犯罪結果;第三種觀點認為,犯罪未得逞,就是指沒有達到犯罪人主觀上的犯罪目的,即通過實施犯罪行為所追求的結果沒有發(fā)生。筆者認為,以上三種觀點都值得商榷。如果將“犯罪未得逞”理解為犯罪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沒有實現(xiàn),意味著犯罪未遂與既遂完全取決于犯罪人的主觀認識,而同一行為可能是由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而實施,將犯罪目的作為標準,可能導致主觀歸罪。如果將犯罪結果是否實現(xiàn)作為犯罪既未遂標準,與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注入舉動犯、行為犯、危險犯等有些犯罪的成立不以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規(guī)定相違背。將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作為犯罪既未遂的標準雖然是通說,但我們不能不說犯罪構成學說本身就存在晦澀之處。犯罪構成是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而并非同一個罪中完成形態(tài)的標準。何謂“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深究下去,似乎又要重新回到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各個因素如主觀目的、犯罪結果等是否完全齊備的問題,因為犯罪的既未遂在主觀的心理狀態(tài)和客觀的行為方面均沒有差異,同時,刑法分則中具體犯罪以犯罪的既遂為模式,構成要件說的觀點讓人懷疑是將犯罪構成與刑法分則具體犯罪的既遂模式相混淆。筆者認為,考察犯罪是否得逞,應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首先應考察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實現(xiàn),因為從詞義上看,“遂”的基本意思就是“順”、“如意”;此外,從客觀方面考察,行為性質(zhì)所決定的社會危害性有沒有發(fā)生。法律上規(guī)定危險犯、舉動犯、行為犯等犯罪正是由于不管這些犯罪有沒有犯罪結果的發(fā)生都已經(jīng)有了相當?shù)纳鐣:π裕布词艿叫谭ūWo的某種利益或者社會關系受到了侵犯。
在下文中,筆者將討論受賄犯罪中的既未遂問題,基于以上論述,筆者在考察受賄犯罪的既未遂問題時,將不再從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入手來考量具體的犯罪是否符合完全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對受賄犯罪的規(guī)定: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八條對受賄犯罪的情形作出了規(guī)定,總結起來,受賄罪有四種不同的構成形式:(1)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構成的受賄罪(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