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及老年人贍養糾紛的案件多發生在農村,且占基層法庭受理的各類案件數量的前三位,且呈逐年上升趨勢。這類案件調解難度大,基層法官普遍認為比較棘手。且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增多,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及和諧社會的建設,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農村贍養糾紛為何如此之多

農村贍養糾紛多發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意識淡薄,觀念落后。很多農民認為“養兒防老”,養老是兒子的事,出嫁的閨女不承擔也不愿意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二是子女間相互推委扯皮。一些家庭子女之間相互觀望,在利益方面斤斤計較,生怕自己在贍養來老人方面出力大、吃虧多,結果造成老人沒人照管。

三是家庭矛盾引發贍養糾紛。家庭成員在長期共同生活中,難免要出現一些矛盾和糾紛,但一些子女對這些矛盾和糾紛耿耿于懷,以矛盾和糾紛為借口怠于履行贍養老人義務。

四是分家析產不公引發贍養糾紛。農村很多家庭會隨著家庭成員的增多而分家析產。有些子女將分割財產與盡贍養義務掛鉤,多分多贍養,少分少贍養,不分不贍養。甚至一些子女以分家析產不公平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五是重物質輕精神引發贍養糾紛。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一些子女認為只要讓老人吃飽穿暖就行,忽視老人的精神需求。有的讓老人與配偶長期分居,子女分頭贍養老人。有的對老人的再婚橫加干涉,認為是“老不正經”。還有的漠視老人和家團圓的愿望,不給老人與子孫團聚的機會,讓老人在寂寞中度日。

此外,農村地區農民經濟條件的拮據和社會保障體系的薄弱,也使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越發嚴重。

加強普法,做好調解,化贍養糾紛于無形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婚姻法都明確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可見,子女贍養父母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的義務,子女必須無條件的履行。從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現狀來看,家庭贍養為主的格局在短期內難以改變。為此,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解決農民養老問題,解除農村老人的后顧之憂。

首先,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力度。要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宣傳,在農村大力宣傳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法規,改變農村長期形成的傳統落后觀念,使農民認識到,贍養老人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義務,子、女應承擔同樣的責任。同時,在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時,鼓勵老人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發揮就地辦案的宣傳作用,選擇典型案例到案發地公開審理,促進農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履行贍養義務的自覺性的增強。要對起訴到法院的贍養糾紛案件,快立快審快執,必要時可以先予執行。最大限度的及時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大力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通過采取生動活潑的形式,大力倡導家庭和睦的道德風尚,賦予孝道以嶄新的內容,為群眾所接受。對孝敬父母的子女以社會榮譽,對不主動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以無情的輿論鞭撻,發揮社會輿論的導向作用。此外,對老人加強引導,防止出現對子女不切實際的苛求現象發生。

第三,加強農村贍養案件的調解工作。在審理農村老人贍養案件時,要多做其子女的說服教育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盡量促成當事人達成贍養協議,促進家庭的和睦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對極少數不盡贍養義務,情節惡劣且嚴重危害老人權益的子女,要追究其民事乃至其刑事責任。

第四,要發揮農村基層民調組織的作用。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贍養糾紛的形成原因都很復雜,很多時候需要依靠農村鄉土情理來解決。對此,人民法院對于受理的贍養糾紛案件,要多與基層民調組織聯系,做好配合和溝通工作,力爭贍養糾紛在案外得到妥善解決。

當然,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還需要大力發展農村生產力,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大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覆蓋面,讓農民徹底走出養兒防老的舊圈子,在更加廣闊的自由選擇中頤養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