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牽涉到千家萬戶,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依法妥善審理各類民事案件,有利于糾紛及時了結,可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了事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防止非對抗性矛盾轉化為對抗性矛盾。民事訴訟應當是和諧的,不應當是互相頂牛的、沒完沒了的訴訟。司法調解制度根植于我國長期的司法實踐,與我國特有的和為貴的傳統文化背景相吻合,具有裁判無法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加大調解力度,既當定紛止爭的裁判員,又當辨法析理的宣傳員,能夠引導群眾采取正確的態度理解法律、對待糾紛、解決矛盾。調解集法、理、情于一體,能較好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是解決民商事矛盾糾紛的最佳方式。

司法調解應以自愿、依法、民主、創新、事了為原則,在法律的框架內,在法律的指導下進行。不強迫調解,不違法和稀泥式調解,不存在偏倚袒護的心態調解,不機械教條式調解。要做到理與法結合,法與情相通,情與理相融,因案而異,靈活調解,才能真正調出和諧,徹底解去紛爭。能調則調,當判由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是人民法院確立民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民事司法手段與民事司法目標的高度和諧統一。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就是通過人民法院做工作,當事人自愿作出讓步,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調解結案;當事人不愿意讓步,或者調解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判決。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就是強調調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調處民事糾紛、定紛止爭的手段,其目標都是案結事了,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