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123,當申請執行人孫敦敏從執行法官接到31400元賠償款后,激動地對法官說:“多虧了法院與車管所悉心溝通,協助法院停止了被執行人的車輛年檢,才使我及時的得到了這筆賠償款”。

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在執行孫敦敏與趙新成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時,被執行人趙新成已將其所有的一輛蘇CF4638東風貨車賣給他人,而后逃避執行。執行法官進行調查后,發現出售的車輛尚未過戶,當即要求車管所協助法院停止辦理該車過戶手續。但車輛未過戶并不影響購車人的使用,停止過戶的措施并不能有效地執行欠款。執行法官便到車管所補充了停止車輛年檢的協助義務,車管依法停止了該車的年檢。當買車人被告知停止年檢時,便找到被執行人要求解除買賣協議。最終迫使被執行人找到法院,履行了還款賠償義務。

實踐中,一些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則采取賣車逃債的手段,使得案件一時難以執行。為了有效防止此類情況的發生,執行法官在執行時,創新執行方法,該變過去,停止辦理過戶手續為要求車管所擴大協助義務,停止為被執行人辦理車輛年檢。這種措施有效地指向了被執行人為逃債而賣車的行為,使其逃債不成,從而迫使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