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作者:焦琰茹 發布時間:2007-11-22 瀏覽次數:1219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進步,人們法治觀念的增強,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各項制度日漸完善。然而,作為刑事訴訟主體之一的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卻時常遭到無奈的侵犯。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應該對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多被告人由于經濟能力有限,而無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尤其是一些后果嚴重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庭損失極大,且得不到任何賠償,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處境更加艱難。被害人在生命健康權受侵害的同時,賠償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很難說對被害人實現了真正的公正。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不但對于他們不公平,而且還有可能引發被害人及其家屬對于被告人乃至社會的報復心理,這對于社會穩定是非常不利的。在這種情況下,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就有了理論基礎和現實需要。
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要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以本土環境為基礎,并要明確:救助的對象及條件,即救助的對象是所有得不到賠償的刑事被害人還是得不到賠償中生活困難的被害人;救助機構和救助程序,即要確定承擔救助義務的國家機關、相應的監督機關及制定切實可行的救助程序;救助基金的來源。從救助對象來看,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沒有得到被告人足夠賠償的被害人都應當進行救助,還是其中那些生活困難的被害人才應當得到救助?如果從公平的角度講,當然是所有沒有得到足額賠償的被害人都應當得到救助,但從現實經濟條件看,國家救助資金畢竟有限,不可能一時滿足所有被害人的要求,所以宜先從對那些生活困難的被害人進行救助做起,逐步擴展到對所有被害人進行救助。從救助的深度來看,是國家對刑事受害人進行“全方位”救助,還是主要保障被害人基本醫療費用和基本生活費用?這也是一個公平與現實經濟條件權衡的問題。從現實可能性講,宜先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基本生活費用做起,逐步擴展到保障被害人所有應當得到的賠償。
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解決救助資金的來源問題。沒有資金,救助就無從談起。司法機關先行探索并建立執行救助基金等做法難能可貴,但根本上還需要得到國家財政和社會各界的支持。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是設立一個救助被害人公共基金,通過政府預算撥款、慈善募捐以及將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勞動收入來募集資金。我國也可以考慮建立國家救助基金會,從國家財政中撥付、從法院的罰沒款中撥付、接受社會各界的募捐,還可以考慮從服刑的罪犯的勞動收入和應得報酬中扣除一部分給救助基金。國家救助基金必須專門賬戶,專款專用,并且要有專人的管理,接受法院監督。被害人申請救助的,先由法院進行審核,而后由基金會審定后進行給付。通過可靠的基金組織、獨立的賬戶、公開的運作與統一的管理,來維護這救助體系的公平性,也維護社會力量捐款的公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