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司法思辨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7-11-22 瀏覽次數:1171
“和諧”是當下熱詞。構建和諧社會,是時代的主旋律,是一切建設工作的努力方向。而實施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則是今天司法改革的新方向。
和諧訴訟模式既是和諧司法的組成部分與內在要求,也是其外在表現。這種司法模式的提出除了有我國社會變革的時代背景外,也是當代司法發展的必然要求。世界上兩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所秉承的兩種基本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雖然在人類司法史上都曾發揮了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都愈益滯后于時代需求。世界各國司法實踐不斷證明,這兩種訴訟模式均難以充分滿足現代社會妥當解決社會糾紛的需要。此前我國司法實踐是以職權主義為主兼采當事人主義之長的訴訟模式,但仍不能適應中國轉型時期社會糾紛解決的特殊需要。
面對社會轉型期的司法局面,今年一月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院肖揚院長首次提出了“和諧訴訟模式”??“民事訴訟應當是和諧的、有利于糾紛及時了結的訴訟,不應當是相互頂牛的、沒完沒了的訴訟”。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友則撰文認為和諧司法是一種恢復性司法,它擺脫了單純從訴訟技巧、訴訟程序上解決糾紛的狹隘視野,不僅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還要讓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是實現訴訟程序從對立走向合作、從對抗走向協商的新型糾紛解決機制。
由此可見,和諧司法著眼于社會關系的恢復與當事人爭議的徹底消解,代表了一種以人為本的新型的正義觀,充分兼顧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這是訴訟的理想模式與圓滿狀態,應該是每一個到法院打官司的訴訟當事人之福,因而是當前社會糾紛解決的最佳機制。
因而,除了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培育和諧司法的理念、大力推行和諧訴訟模式外,廣大司法工作者、眾多的法律人,都應認真、理性、正確地解讀和諧司法及其和諧訴訟模式。在這個問題上,尤應注意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實事求是、一分為二地看問題。既不能機械解讀司法,狹隘理解法律與正義,比如無視社會發展的新局面和老百姓對司法工作的現實需求,枯坐在故紙堆里僵硬地守護著諸如“法律只問是非對錯、不管糾紛結果死活”的所謂法律“正義”,而對當今鮮活的司法和諧新局面橫加指責;也不能故意歪曲、濫用和諧理念,借和諧之名行司法不公之實。任何和諧名義下,不顧法律尊嚴、傷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的做法都是應該堅決摒棄的。
實際生活中,要避免產生一些極端的認識,如把司法與和諧儼然割裂開來,認為當事人是利益紛爭的兩造,始終處于矛盾對立狀態,如何能做到司法和諧?從而對和諧司法理念頗有微詞,比如指責和諧就是沒有原則、不分是非、一方吃虧的“和稀泥”,說什么“和諧把司法公正也和諧掉了”等等。這只是以一種靜止、呆板的眼光看待事物,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觀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因為矛盾永遠不是一成不變的,任何矛盾都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事物的發展總是在對立、統一的軌道上循環運行。而我們所談的司法和諧也并非毫無矛盾留存毫無利益妥協的和諧,我們追求的當代法治其實就是一種妥協的正義。
我們要意識到,“和諧”絕不是說要用一個鼻孔出氣,做到一模一樣、毫無二致。去同存異,讓各種主體能充分享有真實、自由地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方謂和諧。古語“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也說明了這個道理。在訴訟地位實質性平等基礎上,當事人充分享有真實、自由地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就是司法和諧的表現。萬物不求絕對,司法和諧也總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是相對于從當事人的對立而走向合作、相對于從當事人的對抗而走向協商,并在合作、協商的基礎上平心靜氣地解決糾紛,最大限度地鈍化、消弭矛盾,從而達到相對和諧安寧的矛盾統一狀態,盡量做到案結事了,而非結案了事。司法和諧,作為訴訟的相對理想模式與圓滿狀態,應當成為我們的司法追求。
實際工作中,為了真正領會與踐行和諧司法理念,并把司法和諧落到實處,還要注意防止某種嚴重背離和諧司法本質的不良傾向,將和諧異化。除了前文說到的假借和諧之名損害法律與司法的尊嚴外,要防止隨便拿和諧說事,把和諧當成一個大框,什么都往里面裝。比如,在和諧司法工作的經驗交流、宣傳中,不能拿和諧裝點門面,把一些本與和諧司法無多大關聯、沾不上邊的;或者風馬牛不相及、毫無關聯的;甚至明明嚴重背離和諧理念且有違司法獨立與公正的做法,都當作和諧司法的工作成果、經驗、體會到處宣講、介紹或匯報,閉著眼睛瞎忽悠。那不過是一種常見的吹牛不臉紅的官僚浮夸作風,是對和諧司法工作敷衍塞責、弄虛作假又好大喜功的惡劣表現,應該引起我們的足夠警惕并加以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