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地處交通樞紐,多條高速、國道、省道貫穿境內,交警部門每年處理交通道路事故2000余件,新沂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數量急劇攀升。2007年受理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就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五分之三。

一、當前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現象及成因

1、原告索賠金額過高

通過調研發現,隨著道路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的出臺及強制保險條例的付諸實施,原告提出高額索賠的現象逐漸增多。

上述法律明顯加重了事故責任人和保險人的責任,這是原告提出高額索賠的重要原因。但責任的承擔不是無條件的,原告只有在合理的范圍內提出賠償請求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方常常通過收集一些假證明、假票據提高賠償數額,可結果往往不如人意,連最初雙方調解商定的賠償數額都達不到。

2、行政調解前置程序取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警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警部門不再主動調解,而且只要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調解程序即無法啟動。

    由于基于趨利避害的本能反應,對重大交通事故,當事人間矛盾激烈的案件,交警部門覺得調解吃力不討好,往往告知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3、送達難

新沂法院通過調研發現,交通事故案件往往存在涉訴當事人人數多、流動性大的特點,這樣就使得送達訴訟材料成為審理該類案件的首要難題。

很多案件除需要傳喚機動車駕駛人外,還要追加傳喚實際車主、購車合伙人、保險公司等當事人,任何一方傳喚不到都無法開庭。很多案件被告戶籍在外地,本人又出外打工,既無電話又無明確的通信地址。人員流動性大,居所經常變動,某些情況下被告人還進行有意躲避,使得法院很難通過原告方提供的被告地址順利送達。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通過公告送達或說服原告暫且撤訴。

公告送達起訴書后雖然能夠為缺席判決提供條件,但判決書的送達仍需公告,這樣不僅使得審期延長,而且即使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很難實際得到執行。

4、舉證不足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舉證難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為當事人未能及時保護現場而導致證據發生滅失,有的是原告方本身就缺少保存和收集證據的意識。在紅星法庭作出判決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支持的比例很小,80%以上的案件中原告提出的某一項或幾項訴訟請求因沒有證據支持而承擔了不利的后果。

  此外,根據我國民訴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因起訴及出庭的訴訟活動產生的費用如交通費、律師費、誤工費可以要求敗訴的一方承擔,但當事人往往忽視這方面的舉證。

  二、對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建議與對策

  1、加強交管部門行政調解力度

    在目前這種已取消行政調解先行處理程序的情況下,應當加強法院與交管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形成資源上的共享、信息上的互通,以充分發揮交警部門的能動性,通過行政調解化解大部分案件。

    新沂法院與交警大隊經有效溝通,達成了一些共識并制定了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方案:法院與交警大隊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定期通報交通事故案件的相關情況,研究對策,提出解決辦法;對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適用、賠償標準的掌握,由專人負責進行溝通,必要時法院派專人到交警部門對具體案件進行業務指導;對行政調解案件,當事人訴訟涉及對調解協議效力有爭議的,從嚴掌握,一般情況下不輕易否認協議效力,維護行政調解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就送達難的問題,法院可以有所作為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抓好立案時的審查工作。一旦發現被告送達地址不準確、聯系手段不暢通的情況及時通知原告補充信息,并與交管部門聯系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方的基本信息,以確保審判過程中的順利送達。 

    規范公告送達的程序、條件而且費用承擔應當規范。現各法院對采取公告送達的條件尚不一致。對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相關依據但仍然送達不到的,可以公告送達。但對于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就是被告居住的地址或是應當居住的地址的情況下,按該地址送達不到的情況是否使用公告送達現在存在爭議。大興法院紅星法庭調研后認為,對此種情況,法院應當慎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因為公告送達的后果大多是缺席判決,而一旦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是錯誤的,將直接導致被告的訴權被剝奪,從而產生訴訟程序上的不當。

  3、指導當事人舉證

  舉證難在每類案件中都存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表現更加明顯。多數案件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而承擔敗訴的后果,這里的敗訴并非指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而是指原告的賠償請求獲得支持的數額與全部賠償請求的數額比例低于50%。

  對于法院來說,如何引導當事人正確的舉證,對于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大有裨益。新沂法院立案之前通常要求當事人提交證據清單及復印件,當立案人員發現原告收集的證據有明顯的欠缺時會建議原告盡快去補充證據,然后將案件移交案件承辦人。承辦人收到案件后,先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然后另定開庭時間,給雙方充分的補充證據的機會,促使原告能得到一個較為全面合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