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分析“黑律師”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成效東 發布時間:2007-11-21 瀏覽次數:1302
濱海法院在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活動中發現,隨著新的訴訟收費規定出臺,案件數量猛增,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也在逐漸加大,“黑律師”再度充斥法律服務市場,而且呈現出日漸猖厥之勢。為此,該院組織人員進行專題調研,認真分析“黑律師”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
一、“黑律師”的異常表現
“黑律師”是指那些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不具備合法執業手續,擅自以律師名義承攬法律事務,非法從事有償法律服務活動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他們無視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奔走于城鄉之間,出入于公、檢、法,“辦理”各類案件。有的甚至胡作非為,犯“法”作亂,其表現異常活躍:
1、巧言欺騙,惡意包攬。為了取得當事人信任,搞好案源,行為人往往四處游說,巧舌如簧,把自己裝扮成“無事不能辦”、“無案不能贏”,“能將現案化解,能將死案變活”的訴訟大腕。憑空許愿,包攬一切訴訟,直至受理非應律師承擔或無法辦理的“法律事務”。
2、私定標準,濫收費用。行為人以盈利為主要目的,隨意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比例,收費額度高出律師正常收費的幾倍甚至十幾倍,且任意增加當事人的其他負擔。
3、充當掮客,代行賄賂。少數行為人為當事人與辦案法官建立不正當關系牽線搭橋,有的直接代當事人請法官吃喝,還有的以代向法官行賄為名,自己進了腰包。
4、貽誤訴訟,坑害當事人。“黑律師”或不懂司法程序,或故意進行違法行事,且行為得不到法律保護,因而屢屢使委托人喪失訴訟權利,錯過訴訟時機,給委托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黑律師”之所以如此恣意妄為,主要是受貪欲驅動、執業律師匱乏,群眾認識偏差,司法審查不嚴,整肅手段疲軟等因素的影響。如任其繼續泛濫,必將嚴重擾亂法律市場秩序,妨礙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
二、相關對策建議
1、整合資源,發揮現有律師執業功能。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要多措并舉,切實加強對現有律師的職業教育,在提高其執業能力和執業水平的同時,對現有執業律師資源進行整合。各縣(區)可根據地域范圍、人員數量、素質和業務水平等作出合理布局,以充分發揮現有正規律師的執業功能,縮小“黑律師”的活動空間。
2、強化教育,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公、檢、法、司要借助“五五”普法宣傳契機,創設平臺,搭建載體,多形式、多渠道地搞好法制宣傳。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門和基層人民法院,要突出宣傳重點,著力宣傳訴訟代理方面的法律常識,以糾正人民群眾的認識偏差,讓群眾真正知曉怎樣打官司。
3、建立制度,嚴格把好審查關口。司法機關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以加強溝通聯系和情況反饋。與此同時,基層人民法院還要健全對律師代理資格審查制度,并強化落實,嚴格把好審查關口,堅決杜絕“黑律師”代理現象發生。
4、主動出擊,整頓法律服務市場。基層人民法院要窮盡手段,切實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要改進監督方法,創新監督舉措,緊密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門,主動出擊,對“黑律師”的代理行為,發現一起,打擊一起,確保法律服務市場純潔、規范,為地方經濟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