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無錫錫山區摩托車、電動車行業的不斷發展,摩托車、電動車配套行業也日漸壯大。在交易往來中,以“暫存單”形式買賣配件引發的訴訟也逐漸突出。據統計,今年以來,錫山法院民二庭共受理涉及暫存單的商事案件12件,由于該類案件定性難、影響范圍廣,成為困擾商事審判工作的一大難題。

一、面臨的現狀

錫山法院轄區內摩托車、電動車企業眾多,配件交易日趨頻繁。在部分范圍較大、實力較好的企業中,逐漸形成了自身的經營特點。據了解,從1998年開始,摩托車行業中就有以“暫存單”代替送貨單的做法,即供貨商將貨物送至生產企業后,生產企業開具暫存單給供貨商,以此作為收貨證明和結算憑證。這種做法,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其他摩托車、電動車企業所采用,成為行業中慣常采用的方法。一旦供貨商因貨款結算出現問題提起訴訟,則生產企業往往會以“雙方不存在買賣關系,要將尚存的配件予以退回”作為抗辯理由,甚至還有退貨清單上的貨款超過起訴金額的情形。這類案件由于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退貨與付款之間差距甚大,矛盾較為尖銳,幾乎不可調和。今年民二庭僅有2件因供貨商接受退貨而達成協議,其余均作出了判決,并有3件提起上訴。

二、困惑與思考

1、案件如何定性

該類案件訴諸法律后,案件的定性成為一個難點,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就暫存單形式看,應是一種貨物的暫時存放行為,過一段時間雙方進行結算,對質量不合格的配件,也可以由供貨商自由調配,省卻了退貨手續。因此,應定性為保管合同,這樣對供貨商而言,廠商使用多少結算多少,有利于促進供貨商提高產品質量。對生產企業而言,也能較好地解決流動資金不暢問題,具有積極的社會效果。另一種觀點認為,形式看名稱是“貨物暫存單”,但實際上就是送貨單,只是生產廠家出具的一種收貨憑證而已,故應定性為買賣合同,提起訴訟后,生產廠家應支付相應貨款,而不能將未用部分予以退還。持此觀點的人認為,生產廠家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在供貨商送貨時,不像其他行業那樣,在供貨商的送貨單上簽名,而是必須換成生產廠家印制的暫存單,這并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生產廠家的一種霸權做法。生產廠家的利益是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但同時所有的商業風險均由供貨商來承擔,這也不利于經濟秩序的健康有序發展。這兩種觀點均有一定道理,審判實踐中如何認定,涉及到是退貨還是付款的大問題。我們認為,經濟交往和其他活動一樣,強調的是公平、誠信,我國立法也是鼓勵交易。以存放的形式收取供貨商的貨物并予以使用,將所有的商業風險轉移給供貨商,顯而易見,這種做法對供貨商而言并不公平。如果生產廠家拿了很多貨遲遲不進行結算,定性為保管合同,供貨商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其貨款的數額將視生產廠家的使用情況才能確定。一旦在所有行業均以此方式進行銷售,將產生嚴重混亂。因此,在現有法律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定性為買賣合同較為穩妥。

2、是否可認定為行業交易習慣

這種做法在摩托車、電動車行業極為普遍,能否認定為“形式上是暫存單,實際上是供貨憑證”是該行業的交易習慣,是我們需要進行深入調查和思考的問題。若能以此認定,則案件的定性將迎刃而解。

我們認為,“暫存單”現象在相關行業中具有普遍意義,如不能正確判定“暫存單”案件,將影響整個行業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此現象亟待共同重視和探討。同時,供貨商應加強自身防范意識,完善合同手續,完備手續以防后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