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劉某是一公司職員,2005年公司為單位職工辦理了徐州市某商業銀行的銀行卡。今年817日,劉某家中失竊,除大量財物被盜外,劉某的這張銀行卡和其身份也被偷了去。劉發現后隨即到某商業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因為劉某身份證丟失,銀行工作人員告訴劉某只能辦理口頭掛失,五天后才能辦理正式掛失;劉某當日成功辦理了口頭掛失。

822,劉某到銀行辦理正式掛失時卻發現自己原來存在銀行卡里的27000元錢不翼而飛。經查才知,820上午一男子憑劉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到銀行辦理了密碼掛失手續,并對該銀行卡的密碼進行了重置處理,然后從該銀行的另一儲蓄網點將27000元全部取走。劉某認為自己已經辦理過口頭掛失,錢還是被他人取走,銀行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未能保障自己的資金安全,遂要求銀行給與賠償。而銀行方面認為,劉某的存款被冒領應向公安機關報案,銀行憑劉某的銀行卡和劉某的身份證重置密碼并支款,銀行不能確定領款人不是劉某本人。劉某與銀行多次協商未果,今年927日,劉某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銀行辯稱,劉某的銀行卡丟失后進行了口頭掛失,銀行受理并生效,但其后有人持劉某的身份證原件和銀行卡,申請密碼掛失和密碼重置,銀行對身份證和銀行卡均進行了審查;但銀行對身份證的審查僅是形式審查,冒用人相貌與劉某身份證的照片銀行無法核實到人像合一,不能就此推定銀行存在過錯。銀行還認為劉某的存款被冒領屬于刑事案件,劉某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以追討其損失。

法院查明,銀行卡口頭掛失的期限為5天,5 天內不辦理正式掛失,口頭掛失就會失效;在辦理口頭掛失或正式掛失后,銀行會將客戶的資金凍結,使客戶無法再取錢或正常使用;在辦理正式掛失后,電腦系統也會有該卡已經掛失的顯示。另外,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儲戶的存單存折丟失辦理掛失7天后,儲戶才能輸領取存單存折的手續或支取存款的手續,儲蓄卡輸掛失7個工作日后,可以進行密碼重置。而本案中銀行為取款人辦理了密碼掛失后,隨即給予了重置,最終導致劉某原本辦理的口頭掛失5天有效期成為空談。1114,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劉某最終與銀行達成調解協議,由銀行一次性給付劉某人民幣27000元。

法官提示,劉某發現銀行卡被盜后,進行口頭掛失,是將自己風險降至最低的可行方法;但生活中多數人出于用卡方便的的考慮,喜歡將銀行卡與身份證放在一起,這就給犯罪分子侍機作案提供了方便。銀行對取款人相貌、身份的核對審查一般僅限于形式上的。對于銀行來說,嚴格執行儲蓄管理規定,盡到謹慎審查義務,不但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也會減少自己的損失,提升銀行的信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