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吉林法官貪腐案看法院內部易崗交流的迫切性
作者:曹士平 發(fā)布時間:2007-11-13 瀏覽次數(shù):1340
據(jù)報道,六年前吉林省“遼源打黑第一案”的主角“黑老大”劉文義,在初審時獲刑二十年,但幾經司法來回后,最終僅判刑五年,而且因在監(jiān)獄進行“技術革新”,服刑三年即告出獄。今年7月,在中紀委督辦、吉林省紀委統(tǒng)一查處之下,劉文義再次被捕,相關律師、法官和監(jiān)獄管理人員因涉嫌介紹賄賂和受賄被查。其主體是吉林省高院的四名重要法官。涉案四名法官中,宋翔是吉林省刑事審判權威,長期擔任刑一庭庭長要職。宋翔今年五十多歲,對法律熟稔,辦事嚴謹認真,是該省刑事案件方面專家。案發(fā)前進入了該院審判委員會任專職委員。
筆者也是一名法官,看了以上報道,心中很痛。痛之一??黨和人民對法院寄予厚望,而吉林這幾名法官卻辜負眾望,為法官群體抹黑;痛之二??中國法官生存現(xiàn)狀本已不容樂觀,司法權威時時受到挑戰(zhàn),法院系統(tǒng)再出此等丑聞,更是雪上加霜;痛之三??貪腐案早已被查處,吉林法院卻三緘其口,而以往的教訓表明,信息不對稱極易引發(fā)社會猜疑與憤怒,只是幸虧此次業(yè)外媒體報道較為冷靜,沒有情緒化;痛之四??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本已廣受詬病,在中央三令五申嚴加整治之際,吉林司法貪腐案的曝光讓輿論譴責再添例證。
痛定思痛,作為法院一員的筆者認為,從吉林法官貪腐案中可以吸取的教訓之一是??法院內部人員易崗交流應當經常化、制度化,且在現(xiàn)有政策背景下極具現(xiàn)實性、迫切性。從報道中,雖然看不出五十多歲的宋翔在刑一庭庭領導位置上干了多少年,但“長期”已是不爭的事實。假設宋翔不是“長期擔任刑一庭庭長要職”,也許他就失去諸多便利條件;假設宋翔不是“案發(fā)前進入該院審判委員會任專職委員”,也許他就錯過了作奸犯科的“時機”;假設“刑事案件方面專家”領導也被納入易崗交流的對象,也許宋翔一干法官倒不致釀成如今大錯。太多的假設無法逆轉宋翔一干人的失檢之舉,但重新審視法院內部人員易崗交流的制度價值,則不失為亡羊補牢之舉。
據(jù)了解,從制度上預防、監(jiān)督不規(guī)范司法行為,江蘇法院走在全國法院前列。2006年江蘇高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人民法庭工作的實際,制定頒布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干警易崗交流工作的意見(試行)》。該試行意見雖然限定了適用對象,但開創(chuàng)了易崗交流制度規(guī)范化建設的先河,其制度價值受人青睞。例如,對易崗交流對象進行細分,規(guī)定哪些人可以列為易崗交流的對象、哪些人可以優(yōu)先交流、哪些人應當進行交流。而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早在2005年8月貫徹落實“規(guī)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參照《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的政策精神,制定了《泰州市法院系統(tǒng)干部易崗交流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明確規(guī)定,干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滿5 年,一般應當交流。干部在同一部門連續(xù)工作滿8 年的,或不適合繼續(xù)在所在部門工作的,應當交流。熱點部門和崗位、人民法庭的崗位交流時間可適當縮短。
實現(xiàn)干警易崗交流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不僅有利于優(yōu)化審判資源配置、調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更有利于全面增強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保護干部、令腐敗現(xiàn)象夭折于萌芽狀態(tài)。
實踐表明,一個掌握公共權力的人長期在同一崗位上工作,很容易造成關系網絡化、交往固定化、感情定向化、警覺疲勞化,最終容易成為“老朋友”、“老弟兄”獵捕的對象,容易淪落為私人感情的奴隸。所以說,在現(xiàn)階段,我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行業(yè)交流條件尚不成熟、交流機制尚未建立健全,為預防熱點崗位的人員常遭貪腐的騷擾與攻擊,實行內部人員易崗交流經常化、制度化則極具必要性,且這種內部交流不應僅限于同一法院,還應當包含同級不同家法院和上下級法院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