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構人民調解制度的法理分析
作者:于軍民 宋會譜 發(fā)布時間:2007-11-13 瀏覽次數:1673
“法律之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當人民調解這個“東方經驗”越來越被世人所重視的時候,我們有必要對這一本土資源做一理性分析,從而更清晰的看到運行它需要的條件和其與現實中國結合的模式,理解其價值,使其發(fā)揮應有的作用。只有這樣,這棵“經驗”之樹才能常青。
一、重構人民調解制度的現實可能性和必要性
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運用自己的力量通過自己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政策及道德、習俗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xié)商,自愿達成協(xié)議,從而消除紛爭一種自治活動。截止2000年底全國已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96.3萬個,共有調解人員844萬人,每年調解各類糾紛600多萬件,調解成功率達到了95%以上。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實現群眾自治、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中做出了突出貢獻,因而被西方學者譽為“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
人民調解制度歷來為黨和國家所重視,早在1949年,我們黨就在繼承民間調解優(yōu)良傳統(tǒng)的基礎上,將古代自發(fā)的民間調解變?yōu)橛薪M織、有領導、有章法的人民調解制度,并將之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1954年政務院頒布《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使我國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始走上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軌道。1982年《憲法》則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調解制度的性質及職權。1989年國務院發(fā)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對人民調解工作做了具體規(guī)定,使人民調解成為法治系統(tǒng)中不可缺少的一環(huán),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fā)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質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賦予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以合同性質,標志著人民調解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人民調解制度之所以受到青睞和重視是與其自身的獨立價值合乎社會需求分不開的。
首先,人民調解得到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支持。中國傳統(tǒng)文化是儒家思想占絕對統(tǒng)治地位的文化,儒家思想在維護封建等級觀念和等級制度的同時也積極追求人際關系的和諧。孔子說:“禮之用,和為貴。”孟子也主張和諧,他說:“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這種講和諧的價值取向及思維定勢,使人們遇到糾紛或爭端,自然而然甚至條件反射地尋求調和,這就為調解的運用提供了適宜的氣候和土壤。
其次,人民調解制度自身的獨立價值合乎社會的需求。一項制度能否存在,關鍵是看其本身有無合乎社會的需求的價值。與訴訟比較,人民調解制度有自身的獨立價值:
1、方便靈活,有助于及早解決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遍布城鄉(xiāng)社區(qū),與老百姓最為接近,處理問題比較方便。當糾紛發(fā)生時,他們能夠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加上人民調解員與當事人都生活在基層,長期共處,相互知根知底,因而可以采用靈活的生活技巧和方式、通過各種途徑調查事實真相,及時化解矛盾。
2、主動介入,防患于未然。民間糾紛不僅大量存在,而且經常發(fā)生,如果這些矛盾得不到及時解決,將會產生新的矛盾,出現矛盾的惡性循環(huán)。訴訟遵循不告不理原則,而人民調解則可以采取預測預防、主動介入等方式,及早發(fā)現矛盾,采取有效措施,盡快使糾紛在早期就得到妥善解決,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達到預防的目的。
3、雙贏高效,有助于實現社會公正。糾紛發(fā)生后,如果走訴訟程序,根據舉證責任、法律推定等技術性規(guī)則作出判斷,這種“法律事實”的裁定,往往只能解決法律上的爭議,并不能使人心悅誠服,也不能消除深層次的矛盾。而人民調解則是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使當事人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協(xié)商解決問題,由對抗轉向對話,達到雙贏效果,提高了效率,更有助于實現社會公正。
4、經濟實惠,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切身利益。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當事人不僅要花費昂貴的律師費與訴訟費,還要為開庭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經濟上往往是“贏了雀兒輸了牛”。而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僅節(jié)省了昂貴的律師費與訴訟費,而且在家門口就可以解決問題,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從經濟的角度考慮,當事人更愿意接受人民調解。
然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社會結構轉型的加快,新類型的糾紛不斷出現,人民調解原有受案范圍,已不能滿足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加上資金嚴重短缺、調解人員素質偏低,調解方法僵化單一、調解的效力缺乏權威性以及重訴訟輕調解的觀念日益嚴重等,這些不利因素嚴重的制約了人民調解制度的發(fā)展,改革現有的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
二、重構人民調解制度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重構人民調解制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應盡快出臺《人民調解法》。在法治社會中,立法是保障制度得以實行有效手段。只有盡快出臺《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的受案范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人民調解的強制效力及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經費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確規(guī)定,才能真正把人民調解納入法治的軌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要采取切實措施,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yè)務素質。與十幾年前相比,民間糾紛從數量、內容及表現形式上都發(fā)生了很大變化,社會和民眾對人民調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目前多數調解人員文化程度較低,法律知識欠缺,面對復雜多變的民間糾紛,缺乏必要的工作方法和應變能力。為此,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yè)務素質,已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具體措施可采取舉辦培訓班、旁聽審判、到司法信訪綜合服務窗口跟班實習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使其掌握人民調解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工作技能。同時,由于不少地方法院的法官50歲就已退養(yǎng),他們大多精通法律,而且有著豐富的調解經驗,吸收退養(yǎng)或退休的法官加入到調解隊伍中來,對于迅速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yè)務素質無疑是一個便捷的途徑。
第三,將人民調解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由國家撥出專項資金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明確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得收費。但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著大量的民間糾紛的解決任務,并是法制宣傳的基地和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條防線”,繁重的任務與短缺的經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事實上,調解經費的短缺已嚴重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開展,如不果斷采取措施,可能會導致這一工作進一步萎縮。因此,要確保人民調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必須解決人民調解的經費問題。目前,解決燃眉之急的有效方法就是將人民調解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由國家撥出專項資金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加大宣傳力度,逐步改變人們對人民調解的傳統(tǒng)認識。人民調解是在繼承傳統(tǒng)民間調解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重要的法律制度。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員做了大量的工作,人民調解為維護基層社會穩(wěn)定做出了突出的貢獻,但由于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力度,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特別是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的職能作用,一直沒有被社會特別是各級黨委、政府所真正認可。只有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才能逐步改變人們對人民調解的傳統(tǒng)認識,喚起全社會關心、支持、理解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D?D這朵昔日的“東方之花”才能重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