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妻子農某從外地給女兒寄回衣服,卻在衣服里留下字據,要求與丈夫離婚,丈夫遂到法院請求判決離婚。2007117,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一審判決準許原告常某與被告農某離婚,婚生女小云隨原告常某生活,并由其負責撫育。

法院審理查明,19999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于第二年9月到相關部門登記結婚,20015月生下一活潑可愛的女兒,取名小云。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多,感情基礎不牢,妻子農某多次離家出走。2005年農某又一次離家出走了,這期間沒有任何聯絡。20063月,常某突然收到妻子給女兒寄來的衣服,正高興著要給女兒試穿時,眼尖的女兒發現衣服里面夾了一張紙條。開始還以為是妻子寫給父女倆的問候信,打開一看,竟然是一封絕情的分手信。妻子在紙條中稱,跟他已經沒有任何感情了,雙方徹底決裂,叫他再重新找人。看著女兒穿上新衣服后開心的樣子,他不忍心把真相告訴她,一個人發了好一陣呆。一年過去了,妻子仍然沒有回心轉意之向,考慮再三,他來到了法院。法院受理后,被告農某未在規定時間到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常某與被告農某婚前基礎及婚后關系一般,夫妻間產生矛盾主要是被告經常外出不歸,對家庭和子女不盡義務所致,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應予準許。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常某與被告農某夫妻之間的財產狀況無法查明,可待被告農某出現后另行處理,婚生女應暫隨原告常某生活,并由其負責撫育,子女撫育費可待被告出現后另行處理。遂依照《民事訴訟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