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期,惠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陸續發現多起案件存在未成年被告人真實年齡與戶口資料年齡不符的情況。深入分析,這些案件的主要特點是:1、被告人均為未成年人,但如果按照戶口登記的情況均已成年,有的真實出生年月與戶口登記的年齡相差數歲;2、年齡不實的群體以外地貧困地區的農民子女居多,這些人平時大多在無錫打工;3、造成年齡不實的原因有多種,突出表現為:一是原始戶籍資料登記有誤,常見的是將陽歷生日登記成陰歷生日,這在農村地區較為普遍;二是家長為了讓孩子盡早出來打工,想方設法通過當地派出所或村委會出具孩子已年滿16周歲的證明;三是家長受迷信思想影響,把出生在不吉利日期的子女生日虛報成其他日期;四是少數民族地區的家長為避免計劃生育罰款,通過故意報大年齡拉開孩子間的年齡差距。4、被告人年齡不實的案件給法院的審判工作造成諸多困難,法官為核實被告人的年齡需要展開大量調查工作,客觀上延長了審理期限。

針對這種情況,該院深入研究,提出了相關對策:一是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二是審查被告人身份證明時,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加蓋公章的戶口登記底檔材料,并附照片。因為年齡問題對被告人量刑至關重要,僅憑電話記錄等單一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的真實年齡,一般應輔之以其他證據佐證,至少應有法定機構出具的戶籍資料證明;三是對不能查清身份但有可能是未成年人的,采用骨齡鑒定等科技手段加以甄別。但鑒于一些骨齡鑒定證明力的有限性,實踐中應嚴格把握,慎重采納;四是對戶籍資料記載是成年,被告人或其父母堅持是未成年,并能提供一些親屬、鄰居、醫護人員、戶籍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證言等證據的,適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其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