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雖有影響 交租仍應及時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發布時間:2021-03-04 瀏覽次數:851
承租人雖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當面交租,也應及時與房東聯系溝通,協商推遲交租時間,或是盡量采取其他轉賬方式交租,一直拖延處理則會陷入不利的局面。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承租人因未及時交租,自行承擔了各項損失。
陸某夫婦自2004年起便將自家的一處臨街店面出租給丁女士經營熟食店,雙方未明確約定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但習慣在每年的2月底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2020年春節前夕,丁女士像往年一樣回老家過年,但年后一直沒有回吳江開門營業,也沒有向陸某夫婦支付租金。2020年3月23日和4月1日,陸某夫婦向身在老家的丁女士發短信,表示因為丁女士一直不交租金,所以決定收回店面,希望丁女士及時搬離。丁女士均以新冠肺炎疫情無法當面交租為由,表示晚點到吳江處理。后陸某夫婦將丁女士的物品整理后,堆放在店面的儲藏室內。
丁女士從老家來到吳江后,陸某夫婦于2020年4月27日到熟食店內,要求丁女士搬離并歸還店面。雙方發生爭吵,陸某用榔頭砸碎了店內的玻璃,雙方發生肢體沖突繼而報警,但在公安局內,雙方依舊無法達成調解意見。之后,丁女士自行處理了店內的物品,陸某夫婦當天晚上也向丁女士發送短信,稱雙方租賃合同已到期,要求丁女士7日內搬離店面。
2020年5月10日,丁女士搬離了店面,但其認為系陸某夫婦拒絕其微信轉賬支付租金,而執意要求其現金交租,才會引發后續爭議,陸某夫婦構成違約,便一紙訴狀將陸某夫婦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賠償電器損失10000元、營業損失30000元、轉讓費損失27000元、裝修費損失8000元。
陸某夫婦認為,雙方的合同履行已有15年之久,丁女士本應按照之前的習慣及時通過其他方式繳納租金,卻以疫情為由推脫不付,且雙方成立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陸某夫婦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合同,丁女士無權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丁女士與陸某夫婦成立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雙方的租賃合同已于2020年5月10日解除。丁女士理應根據雙方的交易習慣及時支付租金,但其在未提供證據證明陸某夫婦拒絕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租金的情況下,未按期繳納租金,故陸某夫婦有權解除合同,丁女士無權向陸某夫婦主張因合同解除產生的營業損失30000元及轉讓費損失27000元。關于電器低價出賣的損失10000元,因陸某夫婦系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權,清空并搬離涉案房屋系丁女士的義務,且電器系丁女士自行出賣,價款由丁女士自行收取,故陸某夫婦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裝修損失8000元,因本案租賃合同解除系原告自身違約行為導致,故法院對于丁女士的該項訴請亦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丁女士的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