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執行案件糾紛增多原因及對策建議
作者:姜方平 發布時間:2007-11-06 瀏覽次數:1683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民財產的增多,民間借貸活動增多,法院受理的該類糾紛也逐年增多,經對九里區法院近三年執行案件統計,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趨勢, 2005年受理34件,2006年72件,2007年1-10月已收67 件,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是當事人直接憑公證債權文書申請執行,民間借貸案件一般都約定了較高的利率,但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大都難以執結,或是債務人下落不明,或是因擔保手續不規范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
一、民間借貸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民間資本逐漸增多,融資渠道不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民手中的財產逐漸增多,據統計,截至2007年10月,居民儲蓄余額達15.8萬億元。近年來,公民的投資意識增強,房地產、股票市場火爆,但投資股市、房產須相關專業知識,且有一定風險,相比較,傳統的借貸方式投資較安全、便捷,成為一般公民的首選。借款人從金融機構貸款的難度較大,程序復雜、規范,借款人轉向更為方便、便捷的民間資本,民間借貸得以迅猛發展。
(二)公民風險意識淡薄,民間借貸擔保手續不完備。
許多公民法律意識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對《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具體體現在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沒有到房管、交通等相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錯以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產權證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
(三)市場經營存在風險,使借貸充滿風險。
一些借款人經營失敗,經營風險轉嫁到出借人身上,無法歸還借款,更不用說高昂的利息。還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語騙取信任,或偽造產權證照提供假擔保,詐騙錢財。
(四)民間借貸市場缺乏管理。
在目前的法律法規框架下,任何個人、企業及社會組織都可以充當民間借貸中介,并不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執照,也沒有資本金要求,更談不上股東準入條件。民間借貸中介服務機構逐漸增多,許多房產中介公司紛紛新增民間借貸業務,管理法規卻相對滯后,管理主體不明確,由于從業公司、人員良莠不齊,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經驗,更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風險。
二、對民間借貸糾紛增多的建議及對策
由于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仍顯不足,對民間借貸中介合法性仍然沒有確認,因此,民間借貸中介的活動始終處于法律的邊緣。當民間借貸資金數量一旦達到一定的水平,風險控制如果出現問題,就會產生嚴重后果,可能危及社會穩定,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強對公民的投資風險教育,樹立風險意識。
相關新聞媒體應通過主動宣傳,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執法機關也要通過典型案例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風險意識,無論自行或是通過中介機構借貸均風險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無履約的充分保障,實施民間借貸行為一定要慎重。
(二)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公民學法的自覺性。
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法律常識,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依法維權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貸前,可以到相關產權管理部門查詢抵押物權屬情況,發現騙局及時向執法部門求助。
(三)管理機構加強監管,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秩序。
由于大量的民間借貸中介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一旦信用風險積累后爆發,后果將十分嚴重,因此,對其進行監測和管理十分必要。首先要設立監測和監管機構專門從事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監管工作。其次,建立完善的統計監測指標體制。監測內容主要包括民間借貸中介基本情況、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借款償還情況等。在當前私人放貸滿街飛的情況下,管理監督機構要加強管理,提高從業人員、機構的資金、專業技術門檻,增強公民放貸的透明性,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防止變相非法集資,破壞金融秩序,擾亂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