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不斷更新,農村婚姻糾紛案件逐漸增多。正確有效地處理婚姻家庭糾紛以維系婚姻家庭的良性發展,一直是法院發揮審判職能的重要方面。由此,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對新形勢下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理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總結,以期提出相應的審理對策,滿足新時期此類案件審理的實際需要。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當事人舉證困難

離婚糾紛案件因為自身的特殊性,相對于其他糾紛來說,當事人舉證較為困難。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問題上:

1.主張存在“第三者插足”現象,但舉證困難,法院往往不能認定。新《婚姻法》雖然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一般都很隱蔽,難以取證。如果采用跟蹤、偷拍等方法,可能因為方式違法而使證據效力受到影響。

2.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現象,但舉證困難,法院往往不能支持。大部分當事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在遭到家庭暴力時,沒有及時固定證據,例如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申請法醫鑒定或去公安機關報案等等,導致即使有家庭暴力存在,也因缺乏足夠證據而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

新《婚姻法》第46條賦予了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對過錯方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是立法為無過錯的離婚當事人所設立的救濟措施。但在實踐中,無過錯方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卻很少,離婚損害賠償難以實現。造成該情況的原因主要是舉證困難。有過錯方的過錯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要利用合法手段取得充分的證據極為不易,事實難以認定,賠償權利當然難以實現。同時,因為損害賠償沒有統一的標準,即使能判賠,判賠的數額也會因法官自由裁量的不同而產生很大的差距。

(三)陪嫁的財產和彩禮難以區分和裁判

處理農村婚姻案件除了也會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隱匿、轉移共同財產,虛構共同債務,法官無法下判的情形以外,更多的是在嫁妝和彩禮的問題上糾纏不清。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男方在婚約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彩禮,女方父母則要為女兒陪送嫁妝,結婚的當天將嫁妝送至男方家中,在發生婚姻糾紛的時候,常常會產生這樣的爭辯:女方的嫁妝系收受男方的彩禮而購買,故嫁妝應歸男方所有。這就使得法官必須區分嫁妝和彩禮,有時還涉及彩禮返還問題。

在農村離婚案件中,彩禮返還一直是個比較敏感的難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雖然對彩禮的返還問題做出了規定,但由于該條規定比較原則,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間。例如:哪些情形下彩禮應予返還?哪些情形下可以減少返還?哪些情形下不予返還?因司法解釋規定得籠統,再加上風俗習慣不同,法官道德評價標準的差異,直接導致此類案件處理結果的懸殊各異。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民法制意識

加強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通過大力宣傳《婚姻法》,促使公民自覺守法,嚴格依法辦事,從而防患于未然。

(二)加強社會干預力量

婚姻法第43條、第44條都明確規定了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對轄區內發生的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勸阻和調解。基層組織、調解委員會、婦聯、民政、司法等部門要聯手合作,提倡優良的婚姻道德風尚,健全人民調解網絡,將矛盾和糾紛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維護農村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要與基層組織相配合,努力化解婚姻糾紛,消除影響婚姻的不安定因素。當事人在發生此類案件時,可以請求上述單位進行勸阻、調解,一定意義上可以避免此類案件日后舉證困難。

(三)法官應注重行使釋明權

要解決當事人舉證難的問題,法官應注重行使釋明權,針對農村廣大農民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的特點,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范圍,同時告知如何收集和提供證據,引導他們舉證。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線索但自身無法收集的,應指導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法官應及時調查,必要時應到基層組織、左鄰右舍進行調查,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

(四)在證據法上對婚姻糾紛證據的采集方式和證據內容作出特別規定

雖然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在涉及“第三者”或“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此類規定往往因為舉證問題而在審判實踐中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在證據法上對此類證據的采集方式和證據內容作出特別規定,既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權利,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也不損害公序良俗。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對“有第三者插足”現象的認定上要從寬把握,在無過錯方舉出初步證據后,由對方就該初步證據如相關照片、書信、手機短信、悔過書等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不存在過錯行為,否則推定其存在過錯,這樣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五)陪嫁的嫁妝與彩禮不是同一法律關系

陪嫁的嫁妝爭議的是權屬問題,彩禮爭議的是是否返還的問題。筆者認為陪嫁的嫁妝應為女方的個人財產更為合理。這種做法亦符合公序良俗,能避免矛盾激化。關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婚姻法》解釋(二)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因為該規定既不管當事人過錯,也不管結婚時間長短,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農村彩禮返還的實際情況。筆者個人認為,彩禮的返還應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要遵循以下三個原則:第一是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第二是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第三是公平原則。同時還應考慮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根據上述情況酌情予以返還。

(六)建議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

建議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時增設財產登記制度,結婚時對各自婚前財產進行登記注冊,為結婚準備的財產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沒有進行登記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這樣可以簡化財產關系,減少糾紛的發生。

以上幾點是在農村婚姻案件審判中所遇到的情況和問題,所提出的對策尚需實踐的檢驗和完善。在審判實踐中,我們應不斷總結經驗,探索更加符合基層法院實際情況和特點的審判方式,為地區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發揮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