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關于人們思想和行為的善惡、美丑、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私、誠實與虛偽、榮譽與恥辱等觀念、規范、原則和標準的總和。胡錦濤總書記提出“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為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應走在時代發展的前沿,按照社會主義法制理念和司法規范化建設的要求,認真抓好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法官的職業性質及其在法治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們有理由對其有更高的職業道德要求。然而,我國法官隊伍職業道德的現狀距離理想狀態還有很大的差距。法律應該是權威的,法官應該是神秘的,法院應該是神圣的。因此,圍繞法官的職業道德精神和核心內容,設計和制定體現法官職業特性、有著內在邏輯關系的道德規范體系,建立法官職業道德的培養、監督和懲戒機制、就成為中國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任務。而作為行使審判職權的人民法官,只有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基本內涵,充分認識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重要性,才能從思想上、行動上更好地履行好“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職責,才能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官職業道德的內涵

法官職業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審判權、履行審判只能過程中或者從事與之相關的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的總稱。法官職業道德是調節法官這也內部法官之間的關系以及法官與社會各方面關系的行為準則,是評價職業行為的善惡、榮辱的標準,對法官具有特殊的約束力。法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對于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治尊嚴至關重要。長期以來,我們對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從未間斷,但對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從一定程度上,影響和降低了法官的職業素質。為此,只有不斷加強對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才能不斷增強法官的人格魅力,從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人們對法官的信任感,更好地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概括地講,法官職業道德的內涵應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要有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設的觀念基礎,在當代中國,信仰法律則是基于中華民族精神適時地創造性轉化的需要。我們知道,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石就是對法律的信仰,一個社會如果不信仰法律,視法治和法律為工具,這將意味著這個社會法律意識的缺失;但如果一個社會的法官不信仰法律,則無疑是這個社會法律的徹底淪喪。法官對法律的信仰,首先是對法律本身要有正確認識。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法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也應隨之發生變化,否則,是無法適應這個千變萬化的世界;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法律固然有其穩定性、普遍性、原則性,但要學會正確看待他、使用他。其次法官要有堅定的信念。要熱愛法律、崇尚法律,集中精力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要按照“八榮八恥”的要求,把對法律的追求作為畢生的目標。

2、保障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質特征和生命線,是法官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在執法活動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做到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實現法律所追求的社會正義。法官在履行職責時,要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正確樹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實”的公正司法理念和執法意識,堅持在適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讓當事人贏得實實在在,有理有據,輸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在實際司法過程中,要堅持和諧司法,認真執行司法救濟制度,讓確有經濟困難的人打得起官司,讓確有冤情的人打得贏官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單方會見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與當事人進行與工作職責無關的聯系。要抵制任何人、任何方式的說情,保守審判秘密,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權威性。在審理案件保持中立,自覺遵守回避制度,謹言慎行,避免因個人言行導致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3、提高司法效率。公正、效率、權威是審判公正的工作主題。沒有效率,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有法諺云:遲到的正義等于非正義。在我們的司法實踐時常有案件久拖不決的現象,這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嚴重侵害。對此,提高司法效率要求法官在審判工作中一定要做到勤勉敬業,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在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注重效率、杜絕拖延、節約時間。堅持審判、執行改革,創新審判、執行手段,積極開展審判業務評比競賽活動,落實績效考評制度,要求法官勤勉敬業,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職責,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盡力縮短辦案周期,節省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訴訟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就顯得尤為迫切。

4、保持清正廉潔。法官職業道德上的清正廉潔是指法官應當保持在物質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純潔與清廉,合理的處理公職與私立之間的關系,正確對待外部的不當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的利用職務和地位謀取任何不當利益。因此法官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產生不信任感的商業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法官不得兼任律師、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得就未決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提供咨詢意見和法律意見。法官本人及其親屬應當拒絕接受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司法的吃請、財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贈送錢物、免費提供勞務或提供其他利益,不邀請、不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參與法官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婚喪嫁娶等。不得以權謀私、徇私枉法,不得為所在法院或轄區內審理的案件介紹代理人或律師,法官本人不得從事兼職法律事務,不得介入商業、經濟活動,與當事人、律師的交往要謹言慎行。

5、遵守司法禮儀。所謂司法禮儀,是指司法活動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參與司法活動的官員、旁聽人員等)在司法活動中所應遵守的禮節、儀式和其他交流與行為的態度和方式。在所有的職業中,特別是涉及國家權利的職業中,法官職業是最需要講究禮儀的職業之一。司法禮儀不僅能夠維護法庭上的正?;顒又刃蚝头ü俚男蜗?,更重要的是它能夠為司法的文明和權威提供保障。在審判工作中,法官應當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自覺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要注意改善司法形象,既要使院容院貌莊重、樸實、美觀、大方,又要使法官個人的形象端莊、穩重、踏實。無論是開庭、外出執行公務、還是平常在辦公室辦公,法官都要儀表端莊,語言文明、規范,舉止大方,從容不迫,不卑不亢,沉著鎮靜,處變不驚,進退有度,力戒輕浮、粗俗、爭吵、斗毆、慌亂、發脾氣、耍威風。從事涉外審判或參加國際學術、司法交流的法官,更要事先加強對有關風俗習慣和司法禮儀的熟悉和了解,對外樹立中國法官的良好形象。

6、加強自身修養。法官作為正義的守護神,應當具備剛正不阿的脊梁和鐵面無私的公心。法社會學大師艾里希曾言:“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這就說明,正義實現依仗的是人們真心仰慕的法官。人說法官是正義的化身,也就是法律的化身。因此,當民眾懷疑法官的時候,意味著司法的危機,這與法官在當代法治社會中的特殊身份密切相關。法官應當敢于獨立思考,敢于堅持正確的立場,排除一切外來壓力和干擾,克己奉公,清守廉潔,鐵面無私。一個趨炎附勢、利欲熏心的法官不是一個好法官。法官應當加強品德和業務修養,具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嫻熟的司法技能,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首先,法官應該有良好的政治品質,堅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堅持黨的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牢固樹立無產階級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地位觀、榮譽觀、金錢觀,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其次,法官要通過自身的不斷實踐和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要刻苦學習文化知識,鉆研業務技能,不斷完善和優化自身知識結構,培養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勇于自我解剖,自我反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不斷增長新知識,增長新才干,在工作中不斷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邊改邊學,邊改邊干,以過硬的自身素質贏得人們的尊重和信任。

7、約束業外活動。作為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約束業務外活動,要求法官不得參加不適當的司法外活動,而且在參加適當的職務外活動時應當盡量避免該行為與司法職責相沖突,以維護法官職業形象和司法尊嚴,增加社會對司法的責任。法官作為中立的裁判者,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標準分配正義,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官職業地位的不斷提高,法官職業作用的日益重要,使社會公眾對法官的職業操守賦予了更高的期望,對法官的職業形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法官的審判權是法律賦予的,法官必須杜絕與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相違背的,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在人們心目中,法官是正義的化身,是邪惡的克星。這是社會對法官的普遍期望,也應成為每名法官的自我要求。法官不僅要在工作時間內學會修身之道,更要在八小時以外約束自己言行。法官要積極追求高尚、文雅、進步的文化生活,摒棄低級、粗俗、落后的生活方式。要時刻檢點自己的業外活動,做到不該去的場合不去、不該交往的人不交、不得參加的組織不入,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潔的印象。

二、法官的職業特性

做法官有兩重意義:對個人而言,做法官是安身立命的事業;對國家和社會而言,法官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棟梁。柏拉圖借助蘇格拉底之口說:法官是以心治心之人。也就是說,法官乃是人類心靈的醫生。人們常說,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那是就人類個體的成長階段而言;如果一個人犯了罪,那么只有法官才能夠作出判斷,判斷這個人的靈魂是否有救。一個人的墮落,是靈魂的墮落。法官每天都在依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查閱案卷、分析案情、調解說理、開庭辦案、現場執行,認真處理實體事務、程序事務和審判管理事務。在我們生活的大千世界里,法官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在社會生活中存在。他們每天都在以靈活慎密的思維、能言善辯的口才、舉止規范的動作,客觀公正地對待手中的每一案件,化解一道道難題,通過日復一日的具體工作,將人類社會對公平、正義的信仰和追求具體化。法官不僅代表著國家的形象,同時肩負著醫治社會疾病、化解社會糾紛、解決社會矛盾的極其重要職能,是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被公眾視為社會正義的守護神,社會正義的化身。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官的職業類似于醫生。良醫不但需要高超的醫術,有精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更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顆救死扶傷的仁愛之心。除了為患者解除病痛外,他還應使患者體味到關愛,體味到生命的可貴。醫生是病人生命的守護者,而法官則是國家法律的守護者、實現者,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一名不稱職的庸醫或缺乏職業道德的惡醫,會給病人的生命帶來創傷,而一名不稱職、不講職業職業道德的法官卻會給民眾乃至社會正義帶來難以抹去的創傷。因此,法官的德行,不僅僅影響著他個人的形象,而且還影響著公眾對法官職業、對法律正義的認知和評價。[1] 正是法官職業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對法官職業道德的要求成為維護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礎。

三、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措施

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政治素養教育、品德教育、理想情操教育以及作風和文明禮貌教育等內涵。我們應通過政治、理論學習,通過工作實踐和健全制度等途徑,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品德高尚、作風優良的法官隊伍,從而樹立人民法官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新形象。

從我國法官隊伍建設的情況看,受歷史、現實、客觀、主觀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當前我國法官隊伍的職業道德狀態與社會的期盼還有差距,甚至個別法官踐踏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損害了整個法官隊伍的聲譽。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不斷增強法官維護國家安全、打擊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公平正義、促進改革發展的能力,大力推進構建和諧社會進程有積極的意義。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不是孤立的,而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它必須納入法院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納入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來考慮,主要是結合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法官行為規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司法規范化建設等要求,采取以下五種措施。

1、用自律控制。事物發展的過程中,內因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同樣法官職業道德的存在和發展,也主要有賴于法官內在的自律精神。這種自律機制著力于提高法官的道德品性,強調法官個體德性的自我完善,同時也并不排斥對法官個性施以必要的外在約束。這既要靠法官的自我鍛煉、自我完善和自我改造,也要靠不斷的教育培養。從歷史上看,毛澤東就主張以馬克思主義信仰和共產主義的道德理想武裝人的頭腦,提倡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提倡為了民族和人民的利益犧牲個人利益的犧牲精神,提倡法官的剛正廉明、大公無私的高尚情操。從現實看,也要求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法官,堅定法官的理想信念,使之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所以,強化法官的自律,首先應著重培養法官樹立公正的司法理念,使其在辦案過程中,能憑自身對正義的理念進行價值判斷來確定最終的方案。其次要使法官具有堅定的法律信仰,確立內心嚴格的理性自律。這樣法官才能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確認的價值尺度來選擇自己的道德行為,從而做到對事實負責,對法律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社會負責。要知道,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2]最后就是要培養法官謹小慎微的處世之道。法官的職業特點在于要求法官在社會生活中必須保持一定的清高和孤傲,需耐得住寂寞和清貧,不受外界權力、輿論、親情、金錢和美色的誘惑。因此法官必須“慎獨”、“慎微”。

2、用教育感化。法官的職業道德,是法官的一種自覺的理智活動,如果離開了正確的理論指導,僅憑對工作的樸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職業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實證明,良好的法官職業道德是靠理論學習逐步養成的,學習理論是基礎。有的法官在關鍵時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職業道德問題上出現偏差,都與不注重理論學習有關。所以,法院政治部門應建立健全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職業道德教育制度,對教育內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學設計和規劃,建立法官職業道德教育的長效機制。對法官隊伍的教育,重點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論學習制度,加強法官隊伍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教育,不斷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覺悟;二是深入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教育培訓,引導法官深入領會其精神實質,并結合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從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六個方面制定更加具體的實施細則,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職業道德的自覺性;三是要加強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導為人民服務的道德觀,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要求。

3、用誘導牽引。目前,法官隊伍,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法官經濟福利待遇還相當低,而工作壓力大,法官職業缺乏應有的尊榮,法官辭職或調出法院并非鮮見,而較高素質的法律專門人才卻不愿進法院工作。法官職業待遇偏低,一方面難以提升法官職業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對各種利益誘惑的自律能力。[3]在這種情況下,建立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誘導機制顯得更為重要。所謂誘導機制,就是以外在的利益展示來引導個體內在的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中的誘導機制可以有多種措施,最為主要的是正面誘導,提高法官的經濟政治待遇。我們曾經不齒于談經濟利益,但從經濟社會學的角度看,適當的經濟利益誘導運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胺ü賹ψ约耗車栏褚?,不受各種利益的誘惑,自覺抵制各種腐敗行為。這種自律來自于法官的職業道德感和法官對自己職業的尊重,這種認識的產生,與法官的社會地位是密切相關的,而高薪制從經濟上確定了法官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賦予了法官應有的社會尊嚴,法官職業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經濟基礎。”[4]因此應盡快落實《法官法》第34條和36條的規定,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法官工資制度和法官審判津貼制度,提高法官的職業待遇水平。

4、用監督約束。監督在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中至關重要,只有堅持教育、管理、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才能保障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健康發展。完善監督機制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把對法官職業道德納入崗位目標考評體系,制定法官職業道德考核辦法,建立法官職業道德考核檔案。第二,建立法官業外活動指引規范,法官定期將自己的業外社會活動向考核組織書面報告,加強對法官“八小時以外”和參與社會活動的約束,避免法官業外活動對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潔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

5、用獎懲激勵。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職業道德懲戒制度,法官只有違法違紀才受到處分。道德雖主要靠自覺遵守,但一些違反法官職業道德的行為,嚴重損害法官職業群體的形象,損害司法權威。對法官隊伍違反職業道德,損害法官形象的的行為,應加以懲戒。法院系統以及有關機關應從懲戒機構、懲戒程序、懲戒方式、救濟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學的法官職業道德懲戒機制,切實推進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同時,對認真遵守《法官行為規范》、品德優良、道德高尚、群眾威信高的法官,應給予精神上或物質上的獎勵。正如前不久,在全國落實內開展的評選“道德模范”就是例證,真正讓法官在心底筑起一道良好道德風范的長城,為和諧社會建設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綜上所述,樹立牢固的現代司法理念、加強法官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法官隊伍整體素質,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只要我們堅持胡錦濤總書記提出“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緊密結合法院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實際,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多管齊下、敢于較真,就一定能夠實現肖揚院長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職,德化于社會”的目標,努力把法院隊伍建設成為一支道德高尚、品質優良、執法如山、清廉如水,黨和人民更加放心、滿意的高素質職業化法官隊伍。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品德高尚的法官隊伍,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條件,是人民法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責、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注釋:

[1] 馬立娜:《法官文化隨想》

[2]培根:《論司法》

[3]錢鋒:“法官職業保障與獨立審判”,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1

[4]潘劍峰:“高薪制:審判公正、廉潔和法官高素質的基本保障”,載《北大法學文存》(第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