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應在法律規范的框架內
作者:新苦 發布時間:2007-11-01 瀏覽次數:1420
“寬嚴相濟”的一項重要的刑事政策。顧名思義,就是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與嚴相互配合,以利于更加靈活的發揮刑事法律的效力。“寬嚴相濟”中的“寬”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該輕而輕,是罪刑均衡原則的體現,他也合乎刑法公正原則的要求。該重而輕,體現了刑法對于犯罪分子的感化,對于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具有重要的意義。“寬嚴相濟”中的“嚴”,是指嚴格,這里的嚴格是指法網嚴密,有罪必罰,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實際上,既無絕對的“寬”也無絕對的“嚴”,應當寬嚴并用。例如對嚴重的犯罪行為以從嚴懲治為主,但并不意味著一概不加區別地適用最重之刑。某些犯罪分子,所犯罪行雖然極其嚴重應當受到刑罰的嚴厲制裁,但如果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情節的,在從重處罰的同時還要做到嚴中有寬,使犯罪人在受到嚴厲懲處的同時感受到刑罰的體恤與法律的公正,從而能夠更好的認罪服法。這就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效力化的體現.
一、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原因
(一)人性化司法的要求。司法應當人性化,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是一個文明國家的重要標志。他體現出了一個國家和一種文化對個體的尊重。司法的人性化是指在司法過程中將受到指控的公民作為一個具有人格尊嚴的人來看待。他可以用自己的言行來影響自身的命運。真正的人性化司法應當使司法程序凝結這一理念。在刑事司法中采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無疑是最明智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重在保護人權,重在強調法律效益的最大化,在人性化司法這一趨勢下,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體詮釋人性化司法這一理論,是明智的選擇。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建構和諧社會是我國的政治目標,和諧社會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疏通各種社會怨憤,由此而獲得國家的長治久安。但是和諧社會并不是一個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更不可能是一個沒有犯罪的社會。和諧社會里需要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法律就是各種社會矛盾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刑法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通過刑法控制犯罪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但事實證明,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善的處理,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三)對刑罰功能科學認識的要求。對刑罰功能的認識過去我們進入一個誤區,那就是單一的去考慮刑罰的價值。事實上我們只有將刑罰納入社會治理體系來考慮,才能正確地認識刑罰的功能。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刑罰是其他社會管理的補充。也就是說,如果各種社會管理措施得當,都能達到預期效果,對社會的治理就可以不再依賴于刑罰了。因為刑罰是一種代價最為昂貴的社會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才會用之。如果把刑罰看成是萬能的良策,那可能會造成彌天大錯。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則使刑罰的價值功能得以全面的體現,即消耗最小的司法資源去獲取最大的司法效果。因此基于對刑罰功能的科學認識,我們必然要選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代替刑罰“單一功能論”的誤區。
二、“寬嚴相濟”應在法律的框架之內
(一) “寬嚴相濟”與我國現有刑事法律的關系。 我國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靈魂,它對刑事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對構建和諧社會這一政治目標的回應,它的確立表明了我國的刑事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發展完善程度。事實上,我們國家的刑事法律從立法的角度而言,已經具備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思想。我們現在談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只是想繼續落實。換個角度來說,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實質就是將刑事立法中的寬嚴相濟原則在司法中體現出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僅指導著刑事立法,更應當指導著刑事司法,這才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根本內容。
(二)量刑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
對重罪與輕罪認定。一方面輕罪輕罰是罪刑均衡原則的應有之義,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對于那些較為輕微的犯罪,本來就應當處以較為輕緩的刑罰。該重而輕,是指所犯罪行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的,判刑時予以從輕處罰的,也就是說在本應判處較重之刑的情況下判處了較輕之刑。無論該輕而輕還是該重而輕,刑事法律都制定了定罪量刑及行刑的法律依據;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并非法外施恩。反過來說,對于重罪,刑事法律上規定了較重的刑事處罰,在執行中必須要嚴厲起來,例如對慣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就應當重刑懲處。不管是重罪還是輕罪,刑事法律都完整的規定了不同的條件與處理方式;貫徹這一政策并非要求司法工作人員拋棄法律底線任意輕其所輕、重其所重,而是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原則,依據法律的授權,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三)非監禁刑的執行如何貫徹“寬嚴相濟”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一個表現就是經常性的適用非監禁化的刑罰。而司法實踐中我們對非監禁刑的適用卻有太多的人為因素。因此必須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落實非監禁刑。一是要準確落實緩刑制度,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及適用條件,對于緩刑適用范圍既不人為的擴大,更不能對緩刑的適用設置人為的阻礙。對于偶犯、初犯、青少年犯罪,凡是符合條件的原則上都應當適用緩刑;二是對假釋的適用要做到經常化,對于犯罪雖重,但經過改造以后人身危險性已經消失的,除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的以外,也要盡可能地予以假釋;三是提高管制、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刑事法律賦予了司法工作人員在非監禁刑的執行上靈活的自由裁量權,司法工作人員只有正確的對待自己手中的權利,因人而異,因事而異,人性化司法,才能更好的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四)非罪化的處理如何貫徹“寬嚴相濟”
非罪化處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是立法上的非罪化處理,立法上的非罪化是指將本來作為犯罪處理的行為通過立法方式將其從犯罪范圍中剔除出去。刑事法律規定了諸多的非罪化條款,這些條款的執行并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的參與;2、司法上的非罪化處理。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刑法雖然規定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司法上的非罪化處理盡管有法律規定作為依據,但在執行中卻需要司法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的參與。例如對輕微的刑事案件積極采用刑事和解的方式結案,是非罪化處理的一種比較好的方式。不管是立法上的非罪化還是司法上的非罪化,刑事法律已明確體現出了“寬嚴相濟”的理念,只要我們司法人員能夠秉公執法執法就能夠很好的貫徹這一政策。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營造和諧社會追求整體效應的必然選擇,是刑法自身科學規律的內在體現。刑事政策只有做到“寬嚴相濟”才能獲得最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因此從這一層面來看,司法工作人員應以構建和諧社會大局為指導思想,以人性化辦案為理念, ,以社會主義刑法體系基本理念為法律意識,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內,將本已蘊涵在刑事法律中的“寬嚴相濟”思想在執法、司法過程中體現出來,就是對貫徹“寬嚴相濟”這一政策的最好栓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