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審理、執行的資源共享
作者:張明廣 發布時間:2007-11-01 瀏覽次數:1205
執行難的存在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應有的司法權威,導致了作為市場經濟基礎的社會信用關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化解執行難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但是作為法院的整體工作而言,應當有一盤棋思想,盡可能不要在執行程序之前埋“隱患”,畢竟執行工作的高效率運轉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最大的載體。本文謹從資源共享的視角,探討化解執行難的路徑。
筆者通過對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工作實踐進行的調研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執行難,如果能夠通盤考慮,在審理過程中就注意到執行的問題,一定可以提前被克服執行難的隱患,至少可以緩解當前執行的巨大壓力。
一、在執行的平臺回視案件的審理
由于部分法官的工作未能夠考慮到案件的執行,甚至在匆忙結案的過程中,將難解的問題遺留給了執行部門,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根據素材分析,隱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無給付內容的判決進入執行程序。這是立案審查方面把關不嚴導致的失誤。根本不具有給付內容的執行案件被移送到執行部門后,當事人糾纏不休,但是執行法官無法滿足當事人的要求,因為其生效的判決書只是一個確認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第18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該類案件不符合執行案件的受理條件,應由立案部門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對于該類案件被受理后該如何處理,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無給付內容的判決進入執行程序,非常容易造成執行部門無法結案。
2、保全財產的處理的不及時或手續瑕疵。有的案件對被告財產雖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在審理時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曾經有一個案件,保全扣押了一輛卡車,時價在12萬元,但是等漫長的訴訟程序走完之后,這輛車已經銹蝕報廢,只變賣了3萬元,被保全財產的價值大幅度降低,不利于保護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另外,在審理階段,法官雖然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了保全,但是由于缺少執行財產案件的閱歷知識,沒有及時扣押相關的手續或證明文件,造成在執行部門處理該被保全財產時無法進行價格委托評估,使該財產得不到及時的變現。
3、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比例的擴大導致執行難。問題開始于立案階段,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詳細聯系地址,在審理過程中審判庭在無法準確送達時,往往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這樣造成案件到執行程序后也只能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無疑加大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比例,最終導致案件的執行不能。在實踐中,一些被執行人直到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都不知道判決的結果,抵觸情緒相當大。
4、被告人情況發生變化,身份確認有困難。目前通用的確認當事人身份的方式,都是在法律文書上注明當事人的“前六項”,即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的甚至其他基本情況也未寫明。由于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加快,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在判決前即已經外出打工,居住地址不固定,原住址甚至一個家屬、親屬都沒有,這樣造成了在執行過程中難于確定被執行人身份,加重了執行工作的調查負擔,而且還影響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明,致使案件執行期限過長,很多當事人對此難于理解,總是認為法院執行不力。
二、審理執行資源共享,源頭化解執行難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覺得化解執行難應當統籌考慮,站在法院工作大局的面上,全員強化“執行意識”,實現審執資源共享,具體分析如下:
1、理念資源共享 。首先應當高度重視執行工作,針對在實際中存在的部分審判人員思想上對于執行案件重視不夠的情況,應該在理念上強化執行工作的重要性。從源頭抓起,讓審理執行不同崗位的審判執行人員統一思想認識,樹立全員執行的理念。如果審判人員在公正審判的同時,也能考慮到案件判決后的執行工作,將大大的有利于案件的順利執行。
2、人力資源共享。人力資源是最寶貴的資源,體現在人員對接上,可以嘗試建立三種機制:a、審判與執行的迅速溝通機制,即執行人員與民商事審判人員、書記員分組對接,方便審判、執行工作人員工作聯系,形成執行合力;b、考核獎勵機制,即加大考核力度,將案件執行納入審判人員的考核內容,以此激發審判和執行人員的工作積極性;c、建立執行協調員工作機制,即利用已經建立的訴訟調解網絡,選拔培訓執行協調員,實現執行協調員與執行人員、審判人員的對接。
3、信息資源共享 。可以通過建立案件執行跟蹤運行機制、執行日志和執行案件信息日報等制度,實現案件信息對接。在審判過程中,審判人員應查清義務人的財產狀況,資金流向,動產、不動產登記情況、還應查清法人的主體問題、出資到位問題,在法律文書生效后,書記員及時將書面材料轉交執行人員,實現案件信息的對接,以此方便執行人員迅速了解案情、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狀況。執行人員在執行遇到困難時,及時與審判員溝通,協商解決的辦法,共同做好被執行人服從判決的思想工作。另外,立案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在受理案件時,不論是民事訴訟立案還是執行立案都必須重視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在不影響訴訟時效、執行時效的情況下可以說服原告先不起訴、不執行。在審判活動中應要求訴訟當事人提供詳細的身份證明材料,已便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方便執行工作。建議在生效判決書上記載原、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因為在我國,相對比較固定的是居民身份證。
4、措施資源共享。措施對接是指審判時采取的方法應有利于執行,應該加大訴訟保全的力度,對于一些可能影響以后執行案件,根據當事人申請,在訴訟階段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在財產保全過程中,審判人員注意對財產的處理,確保財產在申請執行時,被保全財產能夠迅速變現,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審判部門對被告財產進行保全時,應充分考慮該財產在執行時可能遇到的問題,調取必需的證件或手續,能先予處理的應及時處理,財產轉化為現金,避免標的物價值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