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區矯正是與監禁刑相對應的刑罰執行方式,它是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社會不斷進步、刑事政策日趨理性化的重要標志。隨著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不斷推進,社區矯正作為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重要舉措,已經引起我國各方面的高度關注。我國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尚處于起步階段,故在理論和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探索和研究。因此,應認真總結試點工作中的經驗與不足,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符合現代化行刑理念的社區矯正制度。

 

社區矯正,是指通過適用各種非監禁刑罰或刑罰替代制度,使服刑人員得以留在社區中接受教育矯正以避免監禁刑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并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參與服刑人員矯正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一方面,長期以來,監禁刑一直占據我國刑罰體系的主導地位。20世紀80年代以來,面對犯罪趨勢的逐漸上升,國家通過“嚴打”等刑事政策來降低社會犯罪率,然而每次嚴打只能換來短期的社會治安穩定,隨后又迎來新一輪的犯罪高峰,監禁刑所起的實際功效已經降低,改革刑罰執行方式勢在必行。另一方面,目前我國監獄的在押犯數量在逐年快速增長,各級政府用于監獄的經費大幅度上升,龐大的支出與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不相適應。發達國家的社區矯正制度經過長期的實踐已被證明是一種較為有效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因而在我國刑罰改革過程中倍受關注。為了加快我國刑罰改革的社會化進程,促進服刑人員的再社會化,降低重新犯罪率,2003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截至2005年,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已在18個省、市、區進行。數年的實踐表明,社區矯正制度在懲罰、威懾、矯正犯罪方面發揮了相當的功效,然而在此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弱點和缺陷。當前,我國正處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為使社區矯正制度在其中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有必要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進一步加以探討。

一、社區矯正的價值取向

(一)、有利于克服監禁刑的弊端,提高教育改造效果

 監禁刑是大規模取代肉體刑和生命刑的改良運動的產物, 而且絕大多數罪犯是要重回社會的,所以在實現懲罰的價值目標的同時,使他們釋放出獄后能夠回歸社會、并且順利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更應是監禁刑的價值追求。然而,監獄行刑歷史表明,許多罪犯出獄后重蹈覆轍再次犯罪,出現“二進宮”、“三進宮”,甚至更多次的“進宮”,顯然這從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監禁刑的弊端,不能不引起我們的反思。“監獄人格”是“監獄化”的產物,是長期服刑的犯人在適應監禁生活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人格類型,其實質是犯罪人的一種彌散性的消極心理結構,是一種獨特的人格障礙。其表現如雙重人格,即對強權者的屈從、迎合和對弱小者的欺凌、陽奉陰違;喪失獨立人格和主體意識,卑微、順從、隨波逐流;甚至出現在刑期屆滿時還留戀獄內“衣食無憂”生活,不愿重返社會,以“監獄為家”的“職業服刑者”。毋庸諱言,這種“監獄人格”是對人性的一種泯滅,與這個開放進步的社會格格不入,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大量研究發現,社區矯正的優點正好可以有效地克服監禁刑的上述缺陷?!氨O獄化”中罪犯“監獄人格”的產生,與封閉的監禁環境密不可分,而在社區中服刑,服刑人員有較高的自由度,社區固有的開放性和信息多樣性,以及正常社會生活對犯罪人行為的積極引導作用, 都有利于消滅監禁刑的負面影響。而且對一些罪犯存在的情緒控制不良、認知和思維偏差以及缺乏職業技能、不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等問題,在社區矯正中、矯正機關可以充分利用良好的社區資源,更加有效地予以幫助解決。

()有利于行刑經濟,降低行刑成本

近年來,我國政府用于監獄的經費逐年大幅度增加,2002年全國監獄執法費支出達144億元,我國每年監禁一名犯人的平均費用達1萬元,但這僅是使監獄正常運轉的費用,若把建造監獄的資金也計算在內的話,這個數字將達1.5萬元左右。巨大的監禁成本是國家財政的一個沉重的負擔,致使有限的監獄經費入不敷出,包袱越背越重,遠遠不能滿足監獄建設和發展的正常需要,迫使監獄偏離自身的性質而過度地追求創收,這種現狀既造成國家財政資源的不合理使用,也降低了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而在國外,通過社區矯正方式,卻有效地化解了這一難題。在英國,監禁一名成年犯人每星期要花費約400英磅,而在社區服刑每星期才花費 25英磅;在美國,監禁一名犯人每年需要花費約2萬美元,而執行社區服務刑的平均花費為每天約2美元。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財政資源并不寬裕,各項支出卻頗多,更不應忽視行刑的經濟性,即在行刑中以最小的投入來獲得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會效益,使刑罰執行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開展社區矯正,既有利于監獄集中人力、財力和物力矯正那些只有在監禁條件下才能改造好的犯罪分子,又可以有針對性地對那些不需要監禁的罪犯在社區中實施社會化教育,還可以防止嚴重犯罪分子與其他罪犯之間的交叉感染,提高對所有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有利于合理地配置行刑資源,減少行刑的成本。

(三)有利于與國際刑事司法領域通行做法接軌

犯罪是長期的、復雜的社會現象,刑罰是應對犯罪的主要手段。20世紀中后期,世界行刑思想逐步從“報應刑”思想向“教育刑”思想轉變,對罪犯進行教育和矯正引起關注和重視,推進了社區矯正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社區矯正在許多國家已經相當成熟,不僅制度完善、種類多樣,而且適用的比例極高。據聯合國專門機構的一項統計資料顯示,在英、美、法、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韓國、俄羅斯9個國家中,除了俄羅斯、韓國,其他7個國家中服緩刑、假釋這兩種社區矯正刑罰措施的人數,都超過監禁人數,有的國家甚至大大超出。在我國,社區矯正還是一個新生事物,不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上都需改善提高。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屬于社區矯正范疇的措施包括管制、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和符合監獄法規定的保外就醫及其他監外執行手段。從適用情況看,這幾種措施適用的比例都很低。所以在我國實行和推廣社區矯正,不僅符合人性化、人權的要求,而且有利于我國在這個領域內開展國際對話與合作,符合相關國際條約的精神。聯合國頒布的刑事司法規則如:《監禁替代措施》、《聯合國非監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即“東京規則”)等都倡導盡可能避免監禁,將監禁作為最后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從而大大地促進了國際社會在刑罰制度中對非監禁的適用。中國作為一個在國際社會中日益發揮重要作用和影響力的大國,對于國外的有效經驗應積極汲取,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促進國家刑罰文明的進步。

二、我國當前社區矯正之現狀

2003年以來,第一批改革試點工作6()63個區(縣、市)、722個街道(鄉鎮),共接受、管理社區服刑人員15787人,其中管制222人,緩刑9407人,假釋2074人,暫予監外執行532人,剝奪政治權利3552人,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社區服刑人員認罪悔過意識和責任感進一步增強,95%以上的社區服刑人員都能服從監督管理,積極接受教育,社區服刑人員重新犯罪率不足1%,公眾支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支持率由25%上升為80%以上。雖然我國的社區矯正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很多的理論和實踐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人們對社區矯正的認識有待提高

我國具有濃厚的重刑主義思想傳統,傳統觀念一直以來認為刑罰的目的就是懲罰犯罪,受刑越痛苦似乎就越能接近刑罰的目的。在一般群眾思想意識里,對待犯罪和犯罪人表現出濃厚的報應情感,殺人償命、犯罪坐牢被看做是毋庸置疑的天然公理,認為只有把罪犯關押在監獄里才是最安全和最令人放心的,如果犯罪人被判刑后不在監獄服刑,在社區中出入,老百姓會擔心自身的安全和社區的安全,受害人及家屬更是不能接受。絕大多數人會認為沒有使其受到刑罰處罰,容易造成失控,罪犯也會因為得不到嚴格的教育改造而重新犯罪。同時,在法官、監獄執行人員的認識中,也覺得監外行刑的風險大于監內執行,在獄外行刑的問題上顧慮重重,怕發生重新犯罪而承擔責任的現象。所以,盡管我國當前刑法當中規定的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非監禁刑,以及罪犯假釋、監外執行制度,司法人員在適用過程中是慎之又慎,實際操作的較少。司法官員中還存有“刑罰就是關押”“只有嚴刑才能穩定”“罪犯改造是監獄的責任”等觀念,似乎只有在監獄里執行監禁才能確保社會的穩定,只有施予嚴厲的懲罰才能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

(二)社區矯正刑的種類少、條件苛刻

從我國的刑事立法看,非監禁刑罰方法在我國刑罰體系中處于輔助、次要和從屬的地位。屬于社區矯正范疇的刑種和刑罰方式只有《刑法》規定的管制、緩刑、假釋和剝奪政治權利四類,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14條和《監獄法》第32條規定的暫予監外執行,其中作為主刑的非監禁刑只有管制一種,其他都是附加刑和具體的行刑方式。與社區矯正制度比較成熟的國家相比,我國社會區矯正的種類既少又單一。如英國的社區矯正有11種,包括暫緩執行、假釋、緩刑、社區服務、宵禁、參與中心、監督、毒品治療與檢測、補償、行動計劃和結合矯正。1990年《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東京規則)》詳細規定了刑事訴訟每一階段(審前階段、審訊和判決階段、判決后階段)應當使用的種類繁多的非監禁刑罰措施,單是“審訊和判決階段”可使用的非監禁刑罰措施就有13種。我國的刑事立法不僅在社區矯正的種類上設置得少,而且僅有的幾種社會區矯正刑罰的適用條件異??量?,主要表現在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的武斷的禁止性規定,以及將“不致再危害社會”作為適用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質條件的不合理規定上。另外,我國法律在適用社區矯正刑罰方面的有些規定既不科學又不合理,難以落到實處。如我國《刑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這一規定既忽略了管制刑的懲罰性,又不符合我國勞動力豐富、就業形勢嚴峻的現實。事實上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強制勞動是一種改造的手段,這與一般公民作為謀生手段的自愿勞動有著性質上的不同,在勞動報酬上自然應有所區別,不應“同工同酬”。

(三)管理體制和管理人員方面存在較多問題

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專門的機關和人員來管理。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非監禁刑的執行多是由專門的社區矯正機關(一般隸屬于矯正局),矯正機關設有專職的管理人員,在美國的一些州為了進一步體現專業化分工,分別設有假釋專業人員和緩刑專業人員。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管制、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和監外執行等社區矯正措施均由公安機關執行,實際中由公安派出所這一基層治安部門來執行,但是,實踐中,公安機關由于警力不足,任務較重,無暇它顧,通常難以安排專門的警力來負責對非監禁性服刑人員的跟蹤管理,更談不上對他們的教育矯正。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和監獄在適用管制、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等措施時,通常要考慮對罪犯的監督是否能夠落實,由于缺乏專門的執行機構與執行隊伍,這又反過來大大制約了社區矯正的適用,形成社區矯正適用上的惡性循環。這項工作具體應由誰來抓,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兩院兩部的通知指出:“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彼痉ㄋ境袚氖侨嗣裾{解和刑滿解教人員的幫教工作,從嚴格意義上來說, 他們從事社區矯正工作并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同時,現行法律對于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權責和義務,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問題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不利于從組織上保證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若干建議

()更新觀念,明確我國社區矯正的目標

社區矯正當前在我國推行比較緩慢,其中重要原因在于社區居民過度的防范心理產生的抵觸以及刑罰執行官員過分的風險意識,其根本則在于中國傳統的刑罰報應主義與重刑主義的觀念。因此,要想順利推行社區矯正工作的進行,必須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形成新的行刑觀念,正確認識社區矯正有利的方面。在具體工作中要適時介紹先進國家的工作經驗,宣傳我國社區矯正試點的工作成效,通過社區社會活動及社區工作者的實踐,讓社會成員逐步認識到社區矯正的實際含義、如何實施,對國家和社會有何重大益處,對自身的正常生活有無影響,以及作為社會中的一員在社區矯正中自己應當承擔什么樣的社會角色,怎樣消除誤解,支持社區矯正工作。在社區矯正工作目標的確定上要立足現實,放眼未來,立足中國,放眼世界,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近期目標與中長期目標、最終目標。我們的最終目標當然是讓社區矯正在中國扎根,并茁壯成長,并以此不斷推動我國刑罰執行制度朝著更加人性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

()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

在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伊始,《通知》明確將社區矯正的具體工作交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與完成,這是符合刑罰原理行刑權統一行使觀念與公、檢、法、司各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同時也符合《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監督不可委之于警察”的要求,并與國外多數國家的做法相一致。從近幾年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來看,司法行政機關實際作為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也是完全勝任的。因此,為解決目前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最大法律障礙,應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明確將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由公安機關改為司法行政機關。為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有效組織與落實,從中央到地方應設置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在中央設置社區矯正總局,負責全國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社區矯正局,負責本轄區內社區矯正執行工作的管理;在各縣、市、區設社區矯正處(),負責本地社區矯正執行工作的管理;在各鄉鎮、街道設社區矯正工作中心、直接負責對罪犯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助服務工作。為確保社區矯正工作的成效,還應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執行隊伍,創設緩刑官、假釋官和社區矯正官。在國外,社區矯正執行隊伍一般由專業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兩部分構成,國家和政府制定了嚴格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任職條件、招聘程序、工作職責和職權等相關內容的規章制度。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借鑒歐美國家對矯正工作人員性質、職能的定性與定位的成熟經驗,創設緩刑官、假釋官和社區矯正官制度,并建立緩刑官,假釋官和社區矯正官的考核、聘用、培訓制度。建議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提高工作人員的準入門檻。待條件成熟后,欲擔任緩刑官、假釋官和矯正官的社區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合格者才能有資格被聘用。

()完善社區刑罰制度

首先,擴大現有社區刑罰的適用范圍。管制是我國獨創的一種社區刑罰制度,是我國社區刑罰種類中唯一的主刑。今后應當在管制刑的執行內容上引入對受害人的賠償、社區公益勞動、繳納保證金、管制易科拘役等內容,以強化管制刑的刑罰力度,贏得社會對管制這種社區刑罰制度的進一步認同和支持。緩刑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監禁刑替代措施,今后應當在刑事法典中明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評判標準和程序,具體可參考國外一些做法,如在緩刑期間禁止駕駛、禁止醉酒、禁止進入特定場所、強制接受醫療處置等,緩刑犯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以延長其緩刑考驗期以示懲戒。假釋在我國的適用率極低,應修改和完善適用假釋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實質條件,改變對累犯和暴力性犯罪分子嚴禁假釋的一刀切做法,根據這幾類罪犯的年齡、人格、惡習程度、犯罪原因等因素具體酌定是否適用假釋。要把假釋決定權由審判機關劃歸專門的假釋決定機關行使,這個假釋決定機關應當是脫離審判機關和監禁機關的、吸收專家和社區代表參加的相對獨立的機構。對于暫予監外執行制度,要取消1990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中關于必須服完原判刑期1/3才能保外就醫的規定,同時建立保外就醫保證人的經濟責任、行刑責任和刑事責任制度,以減少保外就醫決定機關的保外顧慮。

其次,增加新的社區刑罰種類。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在《刑法》中增加“社區服務”這種新的刑種,強制犯罪人在一定的期限和一定的社區范圍無償從事公益勞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刑種合并適用。社區服務刑既可以起到懲罰罪犯的作用,又可以通過勞動對社會和受害人所受損害給予一定的修補。也有學者建議在我國現行假釋制度的基礎上,增加日假釋和臨時假釋制度。

再次,拓展社區矯正刑罰的適用對象。應當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以下幾類罪犯是適用社區矯正刑罰的對象:(1)未成年犯。對于必須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在適用刑罰時優先適用社區矯正刑罰;(2)輕罪犯。對于罪行較輕、危害較小的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有選擇地適用社區矯正刑罰;(3)民憤不大的過失犯、防衛過當犯、避險過當犯;(4)犯罪人中的“弱勢群體”如老年犯、病犯、殘疾犯等。

(四)、建立緩刑和假釋前調查制度

緩刑和假釋前調查制度也稱為“判決前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貫表現等進行專門調查,針對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進行系統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或假釋、裁定機關)作出緩刑和假釋裁定時參考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起源于美國的緩刑資格調查制度。1950年在海牙召開的第12屆國際刑法及監獄會議積極倡導這一制度,目前已有不少國家和地區采用。判決前調查涉及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家庭情況、工作單位或學校、警察部門和過去與犯罪人具有一定聯系的福利部門,以及其他對判決有參考價值的情況。判決前的調查任務一般是由犯罪人犯罪前居住的緩刑和假釋社區矯正機構來承擔,具體由緩刑官和假釋官落實。假釋聽證制度是針對我國當前假釋適用過程中,法院一般采取的書面審理方式而帶來的決定過程透明度不高、容易引起猜疑與爭議的實際情況而建立的程序性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假釋委員會在審查假釋案件時,除監獄刑務人員必須到場接受質詢、發表意見外,還應吸收罪犯本人以及與其一起服刑的其他犯人參加,并邀請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罪犯擬將執行非監禁刑所在地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當地居委會等基層組織代表、受害人及其代表等參加。假釋委員會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當即評議,并當場公布審查結果。實行假釋公開聽證制度,可以規范假釋運作行為,提高透明度,并有助于假釋犯同社區融合,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得到其他服刑人員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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