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著打擊制裁犯罪、調節經濟社會關系、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因此,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發揮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設,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擔負著重要的歷史使命,并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一、強化法院司法能力建設,為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理念,努力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現代法治社會,需要剔除的是臣民觀念和權力崇拜,樹立公民觀念,建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使法律給人們帶來實惠。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必須堅持以憲法和法律作為審判活動的根本出發點,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的理念,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司法,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等原則和要求貫徹到審判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2、增強依法處理矛盾糾紛的能力,保障社會和諧。俗話說,家和萬事興。人民法院每天都面臨著大量的民商事糾紛,這些糾紛都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作為法官,要提高調解疏導人民內部矛盾的能力。一名優秀的法官必須具備較強的司法協調尤其是處理和防范涉訴上訪的能力,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涉訴上訪等復雜的社會問題,努力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堅持做到依法處理矛盾糾紛,案結事了,化干戈為玉帛,這既是對司法能力的考驗,也是檢驗民事司法活動成效的重要標準。

3、增強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保障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終追求并努力實現的司法目標也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強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標準還是司法公正。因此,必須很好地提高學習與適用法律的能力,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一,堅持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統一,每一份判決都要認真考慮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問題,努力追求圓滿的執法效果,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加強素質建設,切實提高法官的綜合能力。千秋功業,以人為本。提高法官隊伍的司法能力,這是人民法院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作用的前提。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如果法官的司法能力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在審判工作中無法做到公正高效,人們之間的各種糾紛和矛盾就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這必然會嚴重影響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當前,加強法官隊伍建設,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點工作:一是要狠抓學習。落實優惠政策,鼓勵干警參加各種學歷教育、司法考試,營造濃厚的學習風氣,建設學習型法院。二是要不斷提高廣大法官的職業道德水平。法官因其職業的特殊性,不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為社會主義道德的楷模。要深入開展法官職業道德教育,讓宋魚水同志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工作追求,成為廣大法官的參照系,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三是要繼續加大廉政建設的力度。逐步形成包括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和不必為的保障機制在內的廉政制度體系,不斷把法院黨風廉政建設引向深入。

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需要解決的兩個問題  

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職能作用,當前應著力解決好以下兩個問題。  

一方面要強化司法權威,為人民法院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人民法院是國家機器,是在中國共產黨統一領導下的審判機關。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強人民法院建設,就是加強政權建設,樹立司法權威就是樹立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權威。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的審判權和執行權,以及對各類訴訟案件的終局裁決權,并有國家的強制力予以保障。應該說,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是有權威的。但是,從現實情況看,人民法院的司法環境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不時受到非法干擾,司法權威還沒有得到很好的樹立,社會上還存在著對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置之不理的觀念。人民法院要發揮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職能作用,首先需要黨委、政府關心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利用職權阻礙和干擾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以及拒不履行裁判義務的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各級政府要樹立行政行為應當接受司法監督的現代行政理念,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有爭議的行政行為,要自覺接受司法審查和監督。各級政府部門要增強訴訟平等意識,對公民起訴行政機關的案件,要積極應訴,在法庭上向人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講清道理,對錯誤的行政行為,要主動糾正,對生效的行政裁判要全面執行,以良好的信用取信于民。同時,要確保法院裁判的終局性,不能隨意指令法院改變裁判的結果。因為只有終局性的結論,才具有權威,才能使定、止。有一個例子是大家熟知的,美國的小布什和戈爾因總統選舉的選票統計問題產生糾紛,法院判決前吵嚷不止,但一經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終審裁決,爭吵戛然而止,雙方握手言和,一場巨大的政治風暴即刻平息。當然這種終審裁決體現的公正也許是相對的,實際上公正也只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但必須遵從。這樣做,也許會犧牲某一些較小的利益,但能以此贏得整個法律秩序的穩定。我們絕不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但這種運用司法權力維護社會穩定、保持社會和諧的觀念是值得借鑒的。這種觀念至少告訴人們:解決社會糾紛必須設立一個最后的、最高的終局性權力,生效的裁判必須得到執行,否則一個社會就會失去秩序、失去理性,人民的整體利益就得不到維護。

另一方面要加大案件的執行力度,樹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具有法律的嚴肅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堅決執行,是法制社會的重要標志,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就目前情況而言,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并不樂觀,有大量裁判文書由于種種原因的影響無法執行。可以說,執行難已成為全社會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難點問題。這種情況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使人民法院喪失了公信力,使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乃至黨委和政府產生不滿和怨言,從而激化社會矛盾,使和諧社會建設受到嚴重影響。因此,人民法院要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作用,就必須首先解決執行難問題,促進全社會形成誠實有信的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