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方某系經營花木、盆景的個體工商戶,自2002年起承租揚中市某實驗小學南側一塊荒地,雙方口頭約定年租金5000元。方某承租以后,將荒地精心打造成一個較具規模的花木、盆景基地,并常年供應、護理學校校園綠化和各種場所所需花卉盆景,校方則將該基地作為學生課外活動基地。雙方各取所需,相安無事。

20074月份,作為體育現代化教育競選城市的揚中市政府,要求校方將該地塊建成體育場所,于10月初接受省體育現代化城市領導小組的驗收。校方與方某多次協商,因方某在該基地投資較大、部分樹木不適宜搬運等因素,雙方僵持不下。95,校方將方某訴至法院。此時,距體育現代化城市驗收不到一個月的期限。

考慮到該案涉及到揚中市能否被評為體育現代化教育城市,該案由審判經驗豐富的施桂芳法官承辦。

施法官接手該案后,經過認真分析,如果按正常的審理程序,即使適用簡易程序,也很難在驗收之前將該地清場,將直接影響體育現代化建設的成果和揚中形象,因此,只能另辟蹊徑。經反復權衡,并多次向分管院長及庭長、副庭長請示商量,施法官數次至現場察看并將校方和方某召集在一起,對校方起訴的目的、本案需解決的問題作了詳細的分析,征求雙方的調解意見。經過多次反復協商,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意見,方某于2007925前清空返還場地;校方補償方某房屋、花棚等損失3萬元;  校方購買方某種植于園圃內不宜搬遷的樹木。

為促使雙方積極履行該協議,在協議簽訂后,施法官一方面積極督促價格認定部門盡快評估,另一方面親臨現場,督促方某的拆遷、搬運工作,并一再囑咐搬運工人在搬運花木花木、盆景時要細心、謹慎。

在法官主持和督促下,雙方如約履行了協議,施法官細心入微、嚴謹踏實的工作作風贏得了方某和校方的一致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