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開庭審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一項基本訴訟制度,法律對其過程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及順序,卻沒有具體規范法官以何種方式結束庭審,于是在庭審結束時,出現了混淆使用休庭閉庭的現象。

通過對有關法律規范的分析,筆者認為,休庭閉庭在使用時是有區別的。休庭的適用具有法定性,只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情況才能使用;而閉庭是每次庭審的必經步驟,庭審結束時,無論案件是否當庭審結,都應當宣布閉庭

休庭,是臨時中斷庭審的措施,待引發休庭的事項結束之后,法庭應當宣布繼續開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37條、第41條、第42條提到: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休庭后進行經過開庭審理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休庭結束后應當繼續開庭,即休庭可適用于法庭另行組織調解或評議案件的時機。在實踐中休庭還引申用于庭審時間過長需要中場休息的時候。

閉庭,是法官進行庭審的最后一項庭審議程,是必經階段。《規定》對其內容做了規范,包括:審判長宣布閉庭;書記員宣布合議庭人員退庭;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及旁聽人員退庭。當庭審結的案件應當宣布閉庭,這點毫無爭議,但實際上,開庭結束時,案件未必都能審結,有的案件可能決定延期開庭,有的可能宣布定期宣判,此時在決定宣布休庭還是閉庭的問題上就存在爭議。有的認為宣布閉庭意味著案件審判程序結束,因此,當庭沒有審結的案件,只能休庭而不能閉庭;而筆者認為,不論案件處于何種狀態,既然庭審結束,法庭就應當宣布閉庭,讓審判人員及當事人核對筆錄后退庭,宣布閉庭只是一次庭審結束而不一定是審判程序結束,如有必要,法庭可以組織當事人再次開庭。庭審結束時,法庭決定延期開庭的,《規定》第41條、第42條中提到:合議庭在休庭評議時認為案件要延期審理的,由審判長在繼續開庭時宣布延期審理的理由和時間,以及當事人提供補充證據的期限后,并沒有規范此時可以再適用休庭,因此案件應進入閉庭階段,結束此次庭審,當事人核對筆錄后退庭,等待法庭組織再次開庭。庭審結束時,宣布定期宣判的,《規定》第44條、第45條中提到,法庭宣判案件有兩種方式:一是當庭宣判,二是另定日期宣判,因此,無論法庭選擇了哪種宣判方式,都代表庭審宣判階段的結束,按照庭審進程,應實施其后閉庭階段的內容,宣布閉庭,讓當事人核對筆錄后退庭,回去等待宣判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