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工作信訪投訴多,是基層法院普遍存在的問題,從信訪投訴量來說,執行案件的信訪投訴約占法院信訪量的三分之二之多??赡茉谟行┤丝磥?,信訪多就是不安定,就是工作沒做到位。筆者認為在調查了解涉執信訪投訴的原因后,我們應當對執行信訪在工作認識上有所轉變,從而尋求最佳解決信訪的途徑和方法。

一、探索涉執信訪根源,正確解讀涉執信訪難題

(一)從法律程序和法院機構設置上看,信訪和投訴存在于執行工作中是必然的結果。

首先從整個訴訟過程來看,法律對審判程序的監督機制比較健全,有二審、再審等,在這個法官處說不通的事可以到其他法官處說,就如在接待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時,我們都會說,案件尚未最后定論,你要相信法律。而對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如果不通過信訪來反映某些問題,似乎也沒有其他途徑來反映問題了;再者從我國法院機構設置上是行政管理和審判管理并行,加之我國存在著傳統的“官本位”思想,在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心目中形成了法院有比“法官”更大的“官”,即庭長、院長的觀念,當認為案件處理結果不遂心愿時,試圖借助庭長、院長等行政力量來改變案件審判或執行結果,這也成為很多當事人固有的思維和行為模式,走信訪之路;此外,還有某些在訴訟程序中未能解決的矛盾也歸入到執行程序中,進而增加了執行案件的信訪量。

(二)從當事人的心理愿望和利益要求分析,信訪和投訴存在于執行工作中是永難消失的現象。

在執行程序中,隨著執行工作的越來越規范,申請執行人的信訪投訴較被執行人的多,被執行人的信訪投訴多為對裁判結果的不滿。在民事訴訟全過程中,執行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環節,是當事人實體權利實現的階段,申請人對自己的權利能否及時充分予以兌現自然會給予更多的關注和企盼,稍感風向不對,就會試圖通過信訪投訴的方式來加以調整,以求得心理平衡。有人歸納出信訪當事人大都存在著 “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其目的是給法院施加壓力,制造影響,讓上級領導和法院重視過問,求得問題得到解決。

(三)從法官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看,信訪和投訴存在于執行工作中是當前難以杜絕的話題。

如某些法官在有意無意間未能做到“謹言慎行”,容易引發當事人對法官及案件處理結果公正性的懷疑,從而授當事人以口舌,引發當事人對裁判、執行結果的懷疑,進而演變為信訪投訴行為;某些法官由于工作作風不夠嚴謹細致,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中始終存在一些看起來微不足道的“瑕疵”,這種瑕疵卻可能成為當事人不斷信訪的直接原因;還有某些法官之所以成為信訪投訴的對象,其深層次原因是因其業務技能還不夠精深、辦案水平還不夠高、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過于機械等,從而引起當事人對法官工作水平和辦案能力的懷疑,也會對案件本身的程序或者實體處理產生懷疑,最終引發投訴。

二、健全涉執信訪工作機制,以正確心態和方法解決涉執信訪問題

人們大多數聽到信訪投訴總會有一種莫名的煩躁,究其原因是因為信訪投訴難以解決,難以給予“說法”。但如前文所言,信訪投訴是執行工作中不能回避問題,那我們就應當積極面對。

第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視,要把信訪接待作為執行工作的一部分。對信訪投訴者要消除厭煩情緒,要給來訪者說話的權利和機會,不能先入為主,總是為本單位本部門的人辯護,從而加劇來訪者的對立情緒;對在信訪投訴中所涉及的案件承辦人,不能簡單地以信訪投訴量的多少來進行考核,而應以信訪投訴內容的真實與否、事實的影響大小來考核。

第二,設專人從事執行信訪接待工作。專人登記、接待、處理、答復,可避免接訪者相互扯皮,將來訪者推來轉去,使多人接待變成無人接待。執行信訪接待人要對每一信訪投訴案件做到件件有登記,件件有回音,將矛盾化解在基層,降低并直至杜絕重復信訪和越級上訪。

第三,建立順暢有效地解決執行工作中當事人信訪問題的運行機制,允許通過正常合理的方式進行信訪,要理順信訪渠道,對越級上訪的,應首先確定為不合程序信訪,統一信訪考核統計口徑,保護案件承辦人的辦案積極性。

第四,加強縱向和橫向聯系,切實有效地解決信訪問題。對各級人大、政法委和信訪局以及上級法院等單位和部門所轉來的信訪件,要及時處理,及時回復,加強與地方人大和上級部門的聯系及溝通,取得意見的統一,共同做好信訪投訴人的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匯報統計工作,使執行局信訪投訴工作趨于日常化和專業化。

總之,理順涉執信訪工作思路,健全涉執信訪工作機制一方面方便了當事人反映問題并有利于法院解決問題,另一方面有利于促進案件的質量提高和執行程序的規范,同時可有效緩解各方矛盾,為法院更好的開展執行工作創造了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