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
作者:陳楚新 發布時間:2007-10-23 瀏覽次數:1543
近年來,隨著進行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由于媒體報道是輿論的主導,輿論監督主要通過新聞媒體的監督來實現,因此媒體監督已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體監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開放性與廣泛性,為我國的監督體系注入新的活力,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媒體監督是一把雙刃劍,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便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的影響,從另一側面防礙或破壞司法公正。歷史上許多國家的新聞界與司法界曾在采訪與回避、報道與阻止報道、報道偏袒與干擾審判等問題上發生過爭執,但最終都是靠建立司法報道規范協調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此,本文試對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互動關系作初步的探討。
一、媒體監督與審判公開
媒體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在現代法制國家,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并監督司法權的行使,已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
審判公開是現代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標志。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便指出,“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1〕這里,貝卡利亞不僅強調公開審判的重要性,而且把輿論監督與審判公開相提并論,使我們不難看出二者之間的緊密關系。審判公開是輿論監督的前提和條件,而審判公開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輿論來促進審判公正,制約監督司法權的正當行使。
有學者認為,審判公開在方式上有直接公開和間接公開之分。直接公開是指允許公民旁聽法庭審理和宣告判決,間接公開是指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報道。媒體報道是實現審判公開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實際功用要大于公民旁聽。對此臺灣學者
以媒體報道間接實現公開具有以下特點:一方面,現代社會人們工作繁忙,時間緊張,居住分散,不太可能經常以旁聽的方式去了解司法、監督司法,因此使直接審判公開出現一定的局限,而公民對于法院審判的案件應當享有知情權,這樣就為間接審判公開留下了合理的空間。媒體報道和監督恰恰充當了擴大審判公開范圍、最大限度實現公民知情權與監督權的角色。另一方面,直接審判公開需要必要的物質條件,許多地區法院由于受審判場所、設施的限制,往往不能滿足群眾旁聽的需要,有時甚至發生影響法庭秩序的情況。通過媒體報道實現間接公開,可以彌補審判場所、設施的不足,成為公民了解司法、監督司法的主要途徑。
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便把審判公開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但實際執行情況卻不能令人滿意,法院以各種理由將旁聽群眾和媒體采訪擋在法院大門之外,直至近幾年此種狀況才開始得到改變。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除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法院審判案件基本都已做到公開進行。與此同時,媒體監督也蓬勃發展起來。中央電視臺
在我們看來,在我國目前審判條件、設施受限制的情況下,發展媒體監督以間接實現審判公開無疑是一個可取的思路,也是一種比較行之有效的辦法。但在媒體監督方式上則不宜過于依賴電視的現場直播。
二、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
媒體監督是一把“雙刃劍”,在實現審判公開的同時,又可能對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則??司法獨立構成威脅。誠如有學者所言:“現代大眾傳播工具如新聞報紙、無線電與電視等之發達,往往對法官獨立性構成威脅。由于大眾傳播工具對于司法領域之報道,而對司法之影響程度亦日漸上增,因為整個社會輿論,均為大眾傳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審判,就可能受此等組織之傳播系統所控制之輿論所左右,而失卻獨立審判之立場。”
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法律準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它確認司法權的專屬性和獨立性,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作為一項審判原則,它確保法院審判權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響,根據《世界司法獨立宣言》和《國際律師協會關于司法獨立最低限度標準的規則》的表述,完整的司法獨立概念應當包括四個不可分割的方面,即實質獨立、身份獨立、集體獨立和內部獨立。實質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核心和目標,指法官在履行審判職能以及制作司法判決的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與其良心的命令。英國學者史迪芬對“獨立的司法審判機關”的定義從另一角度闡述了實質獨立的含義,他指出:“一個獨立的審判機關應當是只根據法律實現正義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傾向性影響的司法機關。”事實上,從歷史的經驗和當代的實際來看,對法官實質獨立的最大威脅除了來自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非法干涉外,新聞媒體的過渡渲染和炒作,也是影響司法獨立的一個重要因素。
審判本身是一個以主觀認識客觀,以已知探求未知的活動,理性思維與獨立判斷是法官正確認識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在此理性判斷與邏輯推理的過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響,包括來自媒體的渲染和影響,對于承審法官是十分必要的。德國學者曾將司法獨立具體化為八個方面,其中一項即明確規定“獨立于新聞輿論”。
新聞的自由性原則、典型性原則以及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首先,新聞自由是指采集、發布、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包括報刊的出版自由;電臺電視臺的播放自由;新聞采訪與報道自由;媒體發表意見和進行批評的自由。當新聞用于報道和監督司法活動時,由于司法活動的嚴肅性和司法判決在社會上的重要影響,新聞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當受到限制。不僅新聞的采集、發布和傳送要遵照有關法律進行,而且發表意見和進行批評更要慎重。也就是說,從事司法報道和監督的記者要采取對法律負責、對真實性負責的態度,要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實踐中,新聞工作者常常過多地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眾造成傷害。
其次,新聞的典型性原則要求新聞媒體從社會公眾心理考慮,抓住典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報道引起公眾關注與參與,形成輿論熱點。在片面追求轟動效應、提高收視率的利益驅動下,媒體可能會對某些案件的情節過于渲染或妄加評論,從而對法官判案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負擔。
再次,新聞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新聞報道要快,要及時,最好在現場報道,這樣才能反映新聞的應有價值。而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程序具有很強的特殊性,不合時宜的報道可能對訴訟公正產生消極影響。如審判前對案件事實的大量披露,審判過程中對控辯雙方舉證和論辯的輕率表態,都可能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傷害,可能對法官獨立判斷依法辦案施加影響。
綜上所述,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本質上表現為侵犯與排斥的關系。由于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因此需要對媒體監督加以規范和限制。既要堅持媒體監督,充分發揮其遏制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又要維護司法獨立,排除包括媒體在內的一切非法干擾。消除媒體監督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
三、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們對司法活動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應具有的品質。人們常說,司法正義是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一個社會,如果連司法都達不到公正,法治根本就無從談起了。為實現我國“以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司法公正顯得格外重要。要實現司法公正,一方面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另一方面,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
司法公正不僅要求最終的訴訟結果公正,即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而且要求司法過程公正,訴訟程序民主,即嚴格遵照正當法律程序進行訴訟,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實現。”這不僅是審判公開的法理根源,也是媒體監督司法的理論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公開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時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體的報道則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根據我國國情,當前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除了那些公眾關注的大案要案外,大都集中于以下幾種類型的案件:司法、執法機關對于應當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狀無門,冤屈難伸的;或者司法、執法機關知法違法,執法犯法,判決結果或訴訟程序顯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護主義嚴重,行政干預司法的;或者辦案人員非法取證,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的;等等。這些案件通常在媒體的披露報道下,可能在全國或本地區產生強烈的反響,對司法機關造成輿論壓力,或者引起上級領導甚至高層領導重視,下達批示,最終對被告人依法追究,繩之以法,或者對案件重新秉公處理,糾正錯案。媒體監督與輿論壓力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是有目共睹、不可抹煞的。
與此同時,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也是一個不容忽略的問題。例如,對某地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的處理便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該案中,被告人因行為惡劣,后果嚴重,民憤極大,最終被處極刑。然而不可否認,在此案中媒體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輿論導向,對案件的處理顯然不無影響。可以說,在輿論窮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殺聲中,在法庭審判前實際已失去對被告人公正審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終以數罪并罰處被告人死刑,在我國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理中顯屬罕見,甚至可以說是絕無僅有。在這里,法律的天平嚴重傾斜。據報道,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便曾強烈要求主審法官不要受新聞輿論的影響。而且,在此之前,同一地區發生情節大體相同的案件,犯罪人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刑兩年零六個月。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對媒體輿論可能對司法造成的消極影響深刻地進行反思。
既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的促進作用,同時又要盡可能地消除媒體大量覆蓋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這就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媒體監督模式,需要將媒體監督納入法制的軌道。建立合理的媒體監督模式,重要的是要尋求法律所保護的各種權益之間的平衡。審判公開是一項基本的訴訟原則,公眾和媒體了解司法是憲法賦予的一項重要權利,與此同時,還要考慮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社會的安全,國家秘密,被害人、證人的權益,等等。從媒體的角度,要加強自律,報道司法活動要采取對法律負責的態度,遵守新聞工作的要求,做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文責自負。從司法執法機關的角度,要主動配合媒體報道,提供方便。要參考國外有關做法,在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建立發言人制度、記者招待會制度,由專門的機構或人員定期適時地發布司法活動的信息,以便使公眾和媒體及時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訴訟的進展。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和訴訟的不同階段,確定可以公開或應予公開的內容。要形成一套制度和規則,以便媒體和司法執法機關共同遵守。
綜上所述,在我國實行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審判對社會公眾和媒體的開放,產生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一方面,新聞媒體增強對司法活動的關注和報道是一種可喜的趨向,體現了大眾傳媒和公眾輿論對司法的監督,并進而體現了公民對政府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可以起到促進司法改革、減少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大量的新聞報道、偏頗的公眾輿論,可能對司法機關的工作產生負面的不良影響。輿論的導向和社會的壓力可能影響辦案人員獨立地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決定,社會輿論的過于關注可能引起黨政部門對司法機關對社會熱點案件的處理加以干涉,從而妨礙司法權的獨立行使,動搖司法獨立的憲法原則。因此,在新形形勢下,探索既能保護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和媒體享有的新聞自由,又能維護司法獨立的原則和司法的權威的途徑,是法學界和新聞界需要共同研究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
(1)貝卡利亞著《犯罪與刑罰》.黃風譯. 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9期
(2)林山田著《刑事訴訟法》第218頁
(3)賀衛方 . 對電視直播庭審過程的異議《中國律師》,199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