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農村常見糾紛性質、特征及解決機制
作者:王揚 發布時間:2007-10-22 瀏覽次數:1728
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農村常見糾紛的形式、特點也在發生新的變化。筆者嘗試分析農村常見糾紛的性質、特點及解決機制。
一、農村常見糾紛性質及變化
農村常見糾紛的形式主要有發生在公民之間,即夫妻、家庭成員、鄰里、村民以及個體戶、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發生的爭執,如戀愛、婚姻家庭、贍養、扶養、繼承、債務、房屋、宅基地、鄰里等糾紛和生產經營性糾紛以及企業的經濟糾紛。農村常見糾紛的性質、種類總的來說受其發展水平的影響。過去在農村生活水平不高的情況下,農民常常為著柴米油鹽之類的小事而發生口角糾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生活方式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農村中常見的糾紛更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尤其是一些原來不常見的民事糾紛大幅增長。這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土地征用補償糾紛。隨著城市化進程和基礎建設的加快,大量農村土地被征用,由于種種原因,土地征用補償糾紛頻繁出現,并往往具有群體性特征,成為影響失地農民生活和農村穩定的重要因素。
2、離婚訴訟。由于生活觀念及生產方式的影響,農村離婚本來是很少見的,在很多人的傳統心態中,離婚是一件很丟臉的事情。但是,近年來農村的離婚率上升迅速。一些外出打工的年輕夫婦隨著視野的開闊和觀念的改變,開始走進法院,用離婚訴訟的方式結束婚姻。離婚訴訟在全部收案數中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3、借貸引起的債務糾紛。以往,農村人之間的借貸絕大部分發生在熟人之間,憑借雙方的信賴關系借款和還款,寫借條或者有錢不還,都會覺得難堪,或者不近人情"隨著農村的發展,經濟交往頻繁,各種借貸也不斷發生。現在有人,或說是少部分人,因為種種原因,無力或者不愿償還債務,糾紛也就不可避免。
二、農村常見糾紛主要特征
概括起來,農村中發生的民事糾紛具有以下特色:
1、糾紛表現形式的集中性。農村中傳統的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為鄰里糾紛、贍養問題引起的糾紛和土地承包糾紛。相比較之下,許多城市人群中多發性的民事糾紛,在農村發生的卻不多。
2、糾紛標的的小額性。相對而言,農村民事糾紛,它們所涉及的標的額通常都不是很大。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除少數發達地區外,農村經濟是比較“弱”的。這就決定了大多數情況下,他們的爭議標的額比較小。加之很多情況下,農村里發生了民事糾紛,人們更多的是想“出口氣”,“討個說法”,而不是為了獲得金錢賠償。這也是農村民事糾紛標的小額性的原因之一。
3、糾紛所涉的人際關系的復雜性。農村天然的聚居狀況,密切的人際交往,以及強烈的宗族觀念,都使民事糾紛中滲透了錯綜復雜的人際關系。糾紛往往發生于熟人之間,即使不是親戚朋友,至少也是彼此認識的。完全陌生的人之間發生糾紛的情況是比較少的。在這樣一個熟人社會中發生的糾紛,和解或第三人出面調停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了。
4、糾紛發生的空間范圍的有限性。由于農業生產與土地必不可分之緊密聯系,村落的形成實際上是耕作土地相鄰的結果。這一生活、生產區域的劃定使得“人們的行為和觀念被束縛在土地上”,從而進入了與土地相對應的社會空間??熟人社會。從糾紛表現形式看,農村傳統的民事糾紛,一般表現為有關婚姻、家庭、贍養、撫養、繼承、債務、房屋、田地、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經營等糾紛,它們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和鄰里之間,換言之,發生在沒有陌生人的社區共同體中。這種共同體受制于同一種生活觀念及生活方式。對他們來說,國家法律所代表的不但是另一種知識話語,而且,在許多場合,是一種難以理解或難以接受的知識。因此,農村民事糾紛有著其特定的表現形式。
三、農村常見糾紛的調解解決機制
針對農村常見糾紛的主要解決方法是調解,調解要把握糾紛的特殊性,采取不同的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調解成功率,現就具體做法總結如下:
1、是對婚姻糾紛,采用“冷卻待機調解法”。即先冷卻處置,待雙方氣消趨于理智后,再選擇時機調解。
2、是對人身傷害賠償糾紛,采用“求同存異調解法”。此類糾紛核心問題在于賠償,調解時著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糾纏細枝末節,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當事人自愿原則的前提下積極調解,促使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
3、對贍養、撫養等家庭糾紛,采用“親情感化調解法”。針對家庭成員間的糾紛,調解時側重于傳統美德教育,使當事人重新認識親情的可貴和樹立尊老愛幼的觀念,以便真正解決問題。
4、對經濟糾紛,采用“判例參照調解法”。對于經濟糾紛,調解之前,可將類似的調解或判決案例提供給當事人,供其參考,使當事人了解該類案件的處理原則及處理結果。
5、對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鄰關系糾紛,采用“現場聽證調解法”。這類糾紛往往當事人各執一詞,情況千差萬別,調解時應到現場勘察了解,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和村干部、鄰居和親朋好友參加,由當事人陳述理由,出示證據,大家共同評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結論,最后再說服有過錯的一方,促成糾紛的調解。
6、對重大復雜矛盾糾紛,采用“相關部門聯動調解法”。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單憑調委會或某一部門,往往難以奏效,可以協調所涉及到的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分工協作,共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