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媽”的力量
作者:劉杉林 發布時間:2007-10-22 瀏覽次數:1218
本網徐州訊:這是一起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文中的當事人吳氏和陳氏系婆媳關系。
在一些尚以打官司為恥的農村人眼中,只要是被別人告上法庭,就意味著自己是個“罪人”,既然是個“罪人”,就應該有違法之事,然而,陳氏認為自己本來就沒有“犯罪”,婆婆不顧婆媳之情將自己告上法庭,顯然是嚴重傷害其自尊,有意讓自己丟人。而婆婆吳氏也是苦惱不已,因為100元的吊紙錢,被兒媳推倒,滑到溝底,造成骨折。不就是100元錢,值得嗎?把我弄傷了,還不給我治療,置婆媳感情于不顧,我實在是傷透了,不把你告上法庭討個公道,我就白活八九十歲了。雙方都認為自己很委屈,在法庭組織調解階段,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致使調解沒有成功,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法院只好依法進行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原告陳氏拒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最終吳氏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執行人員多次做陳氏的工作,陳氏卻無動于衷,而且態度非常惡劣。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使法律的尊嚴不被踐踏,執行人員只好對陳氏進行司法拘留十五天。拘留結束之后,陳氏仍然拒絕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其婆媳之間的矛盾也沒有任何緩解,反而愈演愈烈。婆婆吳氏每天都來法庭反映,要求再次對陳氏采取強制措施。
在這種情況之下,經過執行合議庭討論,決定再傳陳、吳雙方到庭,在執行員的主持下進行協商,尋找更加有效的解決矛盾的途徑和方法。但雙方見面就吵,根本沒有協商的機會,執行人員能夠明顯感覺到,雙方并不是為了錢在爭論,而是為了面子,為了爭一口氣,看到這種情況,執行人員沒有再對陳氏采取拘留措施,而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做陳氏的工作,對陳氏采取心里攻堅戰術。經過執行人員近八個小時不停勸說,陳氏的情緒逐漸平靜了下來,也認識到自己存在的錯誤,不該動手推搡婆婆吳氏,更不該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并且同意向婆婆認錯;看到時機成熟,執行人員將其帶到吳氏面前,這時陳氏的態度發生了改變,她雙手抱住婆婆吳氏的雙腿,跪在地上,親切地叫一聲“媽,我錯了,我同意給你看病,并支付醫藥費。”對于再平常不過的一聲“媽”,在這個時候卻深深觸動這位八十多歲高齡老人冰封的心,只見老人干澀的眼睛中溢出了久違的淚水,雙手也在不停地顫抖,輕輕地撫摸著陳氏的頭發說:“我等這句‘媽’已經好久了,你有兩年沒有給我叫媽了”。邊說邊轉過身去拿手帕擦拭自己的眼睛,陳氏的眼睛里也充滿了晶瑩剔透淚花……最后,老人不再要求兒媳賠償,她說:“聽到一聲媽就足夠了,錢短情長,錢總有花完的時候,而情是用金錢所買不到的。”而陳氏卻非要承擔醫藥費,并答應將婆婆吳氏接到自己的家中居住,直到腿傷痊愈為止。執行人員按照人性化的執行理念,用溫情的執行方法,打動當事人的心,使其能夠理解、支持法院執行工作,并自覺主動地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這起延續近兩年時間的執行難案終于被執結了。
看到兩個相互攙扶著漸漸遠去的背影,我的心卻久久不能平靜,都說執行難,都知道執行難!當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執行人員覺得“窮途末路”的時候,往往就要采取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拘留固然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好方法,許多被執行人都是因為怕被法院拘留,所以才履行了義務;但是司法拘留并不是“無敵的”,也不是無所不能的,如遇到涉及婚姻、家庭等親情、愛情味很濃的執行案件,最好不要立即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而是應該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做被執行人的工作,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往往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賭氣,敗訴方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是為了賭氣;權利方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想通過法院司法強制執行的方式出氣,也是在無奈的情況之下,想通過法院的執行追回迷失的親情、愛情。如果在這個時候采取司法強制措施,無疑是在已經出現裂痕的親情、愛情的傷疤上撒把鹽,非但不利于解決矛盾,反而會使矛盾愈演愈烈。
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追求家庭和諧,社會和諧、國家和諧、世界和諧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也是和諧司法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官,要始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在冗繁、復雜的執行案件面前,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不同的方式,尋找解決矛盾的最佳途徑,盡最大的努力平息社會紛爭,確保社會穩定。如果我們都做到了,和諧社會還會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