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樓房部分房屋要求整棟樓房的優先購買權被駁回
作者:劉翠穎 發布時間:2007-10-22 瀏覽次數:1281
本網徐州訊:近日,徐州中院審結一起撤銷權案件,維持了銅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駁回原告李某請求撤銷被告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與被告單某某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張集鎮吳邵村有辦公樓十間,上下兩層。2004年原告李某與被告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租賃該辦公樓樓下四間房屋,原告一直使用并交納租金。協議到期后,雙方一直保持租賃關系。2006年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兩次通過媒體公告的方式欲對整體樓房以評估價102200元的價格進行拍賣,第一次原告沒有舉牌,后由于其它原因流拍。第二次原告沒有參加拍賣會,被告單某某以102200元的價格中標,并簽訂了成交確認書。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某承租的是該辦公樓樓下四間房屋,某承租的部分房屋與樓房的某他部分是可分的,原告李某作為承租人,對其承租部分享有優先購買權,對整體轉讓的辦公樓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且在第一次拍賣時,原告沒有舉牌,第二次仍以原評估價拍賣成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的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應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可以證明李某放棄了行使優先購買權。遂依法駁回李某請求撤銷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單某某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